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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邮件寄递时不得含有物品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15:00 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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