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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医疗机构的义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10:04:19 1725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三项义务,即资料保存义务、保护患者隐私义务和禁止过度诊疗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资料保存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保护患者隐私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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