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