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恋爱本是件美好的事情 但却能让人掉入“甜蜜的陷阱” 尤其是网络恋爱 在人设的包装和网络的隔离下 对方会给我们造成完美伴侣的假象
(图片效果,非真实记录) 或许,甜蜜的网络恋人 下一秒就会悄无声息地变身“吞金兽” 骗取我们的钱财 接下来请看一看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潘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与一名单身女孩张某加为好友。闲聊中,潘某将自己包装为“家里有厂、北京有房”的高富帅“李某”,“李某”的诙谐幽默、甜言蜜语俘获了张某的芳心,二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但交往未满一月,“李某”就以给服装厂工人发工资、房屋装修等各种虚假事由,分几次向张某索要了10余万元。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张某心生疑虑,遂要求“李某”偿还。“李某”满口答应,随后竟使出一招“连环套”,声称自己可将理财账户中的20余万元取出偿还张某的欠款,但需花钱托人走关系。张某又信以为真,陆续又向“李某”支付10余万元用于“走关系”,事后张某再次向“李某”催款时,发现“李某”已避而不见。 2021年6月,潘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女孩柳某10余万元。柳某为了这位所谓的“男朋友”,四处借钱,并在潘某诱导下以自己的名义为潘某进行高额网络借贷,且竟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知潘某,由潘某自行取用。当柳某察觉“男友”异样,向潘某催款时,潘某竟直接拉黑柳某,断绝联系。经查,潘某将其骗取的钱款均用于赌博挥霍一空,无力偿还被害人。2023年3月,房山区检察院以潘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及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释法 网恋诈骗案件呈现空间虚拟化、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等特点,尤其是网络社交平台的虚拟性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本案中,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钱财三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示 1.网络交友中,借钱需谨慎。面对相识不久的人提出的借钱请求,应当慎重考虑。 2.莫信一人言,识别伪人设。网恋借款中,不要轻信对方向你事先展现出的经济能力,应当综合多方信息进行评判,房子可能是租的,厂子可能是假的。 3.借款应留痕,格式要全面。借款时需要求对方写明借款事由、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详尽内容,并予以留存记录。 4.勿为他人贷,密码要守牢。不应以自己名义为对方贷款,也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随意告知他人。 5.提防连环套,做个有心人。当对方久拖不还后向你表示马上有一笔巨额收入入账,可用于向你还款,但需要你先行支付一些成本时,应当提防是否为“连环套”。 6.保持清醒脑,爱人也爱己。在一段关系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爱他人与爱自己的关系。世上有很多奋不顾身的感情故事值得歌颂,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恋爱脑”都能遇到正直善良的人。最后,希望大家都能擦亮眼睛,理智恋爱。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