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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的继承难题如何解?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5:02 25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 未对遗产作出安排, 导致独生子女无法自行办理遗产继承 或无法获取公证文书,继承不便,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李大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刘某已于1999年病故。2020年,李大某在某银行开设了一张活期存折,并陆续存入10万余元。2021年,李大某去世。李小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该银行向其支付李大某名下上述的储蓄存款本息,但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故李小某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将李大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给付李小某。    审理过程   原告李小某要求银行立即支付李大某名下的存款。   被告某银行表示,根据其规定,对于储户去世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款项支取或销户,原告没有相关文书依据。银行更无法判断继承人身份。依据储蓄管理规定,银行是按照规定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文书,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取款。   最终法院确认了李小某唯一继承人身份,判决银行将李大某名下的存款支付给李小某。目前该案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终止,应视合同性质和继承人意愿,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案中,李大某生前在银行方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大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财产性权利由李大某的继承人享有。李大某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李小某作为李大某的唯一继承人,李大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继承权应为李小某享有。    京小槌提示   独生子女如何直接从相关机构取得父母的遗产?   被继承人去世后,唯一继承人在办理继承业务时,相关业务单位出于风险规避的考量,通常要求唯一继承人必须提供公证文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降低引发后续风险的可能。但随着此类案件逐渐增多,银行等机构已经开始简化程序和减少限制以便利继承人领取遗产。   2021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对低于5万元的财产可以由申请人进行直接申领。而对于5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中也规定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果相关单位拒绝交付遗产,我该怎么办?   目前,对于诉至法院的涉及唯一继承人的案件,现有解决途径如下:   1、唯一继承人直接起诉相关机构   唯一继承人作为原告,可起诉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   (1)银行存款,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等合同类案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支付被继承人的存款或其他金融财产。此时,法院在查明原告唯一继承人地位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令金融机构向该唯一继承人支付被继承人的遗产。   (2)房产,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并过户案件。继承人通过行政诉讼以房屋登记纠纷起诉房屋管理机构,要求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过户。但如果当时继承人未能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中规定的材料,即使在后续行政案件中提供相应材料,那么房屋管理机构当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继承人无法达到继承遗产的诉讼目的。   2、唯一继承人起诉其他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近亲属   实践中,作为第一顺位的独生子女起诉其他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近亲属,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唯一继承人身份,并在裁定书中予以确认,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出具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式出具的裁定书主文系驳回起诉,故存在有关机构并不将其作为依据的可能性。   我不想打官司,怎么能提前避免独生子女继承不便情况?   建议年事较高的老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资产状况告知值得信赖的家人或书面列明。尤其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可以考虑提前订立遗嘱,提前对其身后事进行妥善安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第二条 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四条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   第二条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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