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治理支付“二选一”需要法治亮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1: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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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1月21日新华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实施发展数字经济和大数据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数字经济发展,顺应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大势,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推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有的偏重模式创新,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等。 这其中,支付领域的排他行为,在我国数字市场中表现得较为普遍,既表现为在线支付工具对传统支付手段的排斥,也表现为不同在线支付工具之间的相互排斥。特别是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一些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作为消费者,感受最深的就是支付处处受限,没有选择权,使用不够方便。如一段时间,在淘宝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在微信买电影票,不能使用支付宝。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用户体验,不利于支付机构自身创新,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压制支付产业发展,进而削弱我国电子支付竞争力。《意见》点名支付领域“二选一”,能够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执法方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些大型支付机构,依托其控制的平台在电子商务或社交领域等的影响,排斥其他支付机构支付方式,剥夺消费者选择权,扰乱支付市场竞争秩序,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消费者权利之嫌。 互联网是开放的,而在支付方式上自我设障搞封闭,则是短视之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同样也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一些商家为支付方式设置条件,如必须下载商家指定的App,就属于“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而这种牺牲用户体验,势必让消费者敬而远之,而赶走用户的最终结果,是断送自家的买卖。 随着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深入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逐步开放,打破过去各自垄断经营的藩篱是大势所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意味着监管部门将以支付领域治理为切入口,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各家互联网平台封闭场景和生态的壁垒将有望打破。由点及面、由周边场景至核心场景、由线上到线下,随着越来越多互联网平台打开生态“大门”,支付互联互通将进一步加快,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