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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夯实“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源头治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8:28:18 1490
夯实“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源头治理    ——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例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6年颁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网络黑灰产业源头治理      《管理规定》积极回应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和现行《规定》相比,《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用程序提供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主体范围、义务和责任,更清晰地界定了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类型,并首次将快应用、小程序及浏览器插件等明确纳入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主体范围。这将为依法处理依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刷单炒信,网络水军刷帖控评,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商家被“薅羊毛”等现象越来越常见,逐渐发展成为黑灰产业。针对这种情况,《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黑灰产业源头治理,在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应用程序提供者所负有的对于虚假注册、虚假流量等“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责任,并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审核义务;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这为打击“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网络黑灰产的源头治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夯实网络黑灰产业源头治理的路径      基于实践中社会治理的需要,结合《管理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夯实“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源头治理。      进一步强化应用程序提供者对于账号虚假注册的管理义务。治理“网络黑灰产”,要建立事前防范机制,从源头开展治理。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属性。为此,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但有的人或者单位仍虚假注册或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这不但不利于从源头上加强互联网监管,甚至成为有的“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源头。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对使用虚假或非法取得的身份信息、突破互联网安全防护批量创设网络账号的恶意注册行为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建立对伪造网络环境完成恶意注册以及模拟正常账号状态养号行为的技术检测机制。      加强应用程序提供者对虚假流量行为的管理义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与“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各类“薅羊毛”行为及刷粉刷量、刷单炒信等虚假流量行为,不仅破坏网络生态和网络信用,还可能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温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应用程序提供者对由用户实施的各类刷单刷量行为的鉴定识别机制,进一步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治理义务,完善对相关“黑灰产”人员利用群控软件和恶意外挂软件所实施的自动关注、点赞、评论等行为的技术拦截机制,完善违规账号冻结机制。      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恶意应用的源头治理义务。公安部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受互联网快速发展影响,传统犯罪结构中的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汇聚异变,形成交织复杂的“网络黑灰产”生态体系。当前,“网络黑灰产”可分为物料供应、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环节。就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展开身份审核,并对存在问题的应用停止提供服务;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恶意应用所负有的源头治理义务,并要求建构恶意应用的识别、处置与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      完善不同应用程序平台的监管协作机制。《管理规定》第四章明确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监督管理义务。但考虑到当前“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平台特征,以及网络引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私密性和跨平台性,建议进一步建立多方联动的监管协作机制,强化各应用程序平台之间的“网络黑灰产”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夯实“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成效。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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