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治理网售“恶搞糖果玩具”的路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0: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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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电商平台和商户需承担必要法律责任 近期,《法治日报》报道称,有的电商平台,销售打软色情擦边球的“恶搞糖果”“恶搞玩具”以及“脑残片”“狗屎糖”等格调恶俗的商品。对此,多数受访学生觉得无伤大雅。笔者认为,对商家而言,销售这些“恶搞糖果玩具”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笔者认为,治理销售“恶搞糖果玩具”问题,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制造商的监管和查处外,还应加强对电商平台及商家的整治力度。网络平台应当禁止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采用技术加人工手段及时过滤、删除违法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监督,对电商平台进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并建立规范严格的管理体系,使每个环节都有相应负责人,且清晰责任和权利。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明确规定,谣言、淫秽色情等信息属于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等信息属于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儿童“软色情”广告,包括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内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相应的企业责任。平台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由于儿童“软色情”广告涉及了未成年人,所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如果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那么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高额罚款、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因此,无论是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即商户)都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这里的“保障人身安全”,应当包含保护青少年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义务。因此,售卖“恶搞糖果玩具”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之列。 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电商平台未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除电商平台负有审核责任外,制作和发布此类广告的商家也同样负有责任。商家制作和发布广告的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要求。广告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发布这类广告的商家,也可以根据广告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