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多方共治规范支付终端管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5:47:19
1099
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监督管理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国家高度重视支付受理终端的风险防范工作。
构建多方协同监管机制 《通知》从支付受理终端、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监督管理多方面规范了支付受理终端管理体系。2017年印发的《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就要求,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推动支付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通知》抓住源头管理,规范支付受理终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支付市场的秩序。 首先,作为支付终端和特约商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终端发起交易可被准确追溯以及核实特约商户信息,确保商户经营合法性和交易真实性。其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成员机构接入本网络的特约商户的入网、申请变更信息,客户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持续监测,及时采取风险核查与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机”等风险。最后,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健全支付受理终端监管机制,多个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多方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优化收款账户和支付平台账户交易风险监测,形成多层次规范机制,可以有效防控相关风险。
斩断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移动支付平台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但其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比如“跑分平台”利用他人的个人静态收款码,伪装成正常支付交易,线上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扰乱支付业务正常秩序。 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和以截图、下载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能防止犯罪分子远程利用个人收款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防止个人收款码被有意无意地出租、出借,成为犯罪行为的助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通知》要求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建立收款人远程收款白名单管理制度,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管控。
规范特约商户收款管理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例如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是专门负责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其对于相关的收款条码业务,应当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收款码和商户收款码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应独立于个人财产。实践中,部分机构和商家利用个人收款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取经营收入,致使财产混同,难以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关经营收入被排除在应纳税之外,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机构必须采用面对面或者同步视频方式核实商户信息,对于交易场所不确定、小额交易频繁的个人小微商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确保个人收款码和商户收款码被用于各自特定交易场所和场景,区分小微商户的个人收入和经营收入,有利于提升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增值赋能,保护小微商户的权益。
增强消费者支付安全性 近年来,移动支付普及度高,用户群体数量庞大,增强支付受理终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对银行卡受理终端和条码受理终端而言,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等要素关联对应关系,且采取有效方式核实商户信息,确保商户信息真实,防止支付终端被不法分子篡改或者申请虚假商户,从而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账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从支付机构处获取相关交易信息,支付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消费者的申请。因此,《通知》明确,清算机构要明确成员机构使用交易信息的用途,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本机构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客户在对交易存疑时,可以向支付机构提出信息查询申请,支付机构应当接受并处理消费者合理的申请。这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支付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为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8BFX087)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