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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刘晓春:规制社交领域的平台封禁行为可以考虑界定相关市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08:50:02 54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本网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多年来一直关注反垄断法视野下封禁的合法性问题。

  她认为,从平台和用户的关系角度来看封禁行为,平台和用户的关系实质上是更加不平等,二者之间主要还是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各类问题,例如隐私、个人信息等也是通过隐私协议来保障用户权益的,这也尤其体现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要性。

  刘晓春表示,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看到,除了法院的机制之外,市场监管部门、电信、工信等部门也会对用户权益问题上进行一定干预。比如谈到封禁行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传播的内容因为一些算法或者是一些特定规则被限制,不仅会涉及到经营者利益,还会涉及到消费者利益是不是能够得到保护的问题。

  “比如我转发一个链接,出现了无法顺利转发的情况,是不是用户权益和用户通信自由受到影响?”刘晓春质疑说。

  对于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封禁行为,刘晓春则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恶意不兼容”条款,即“互联网专条”的适用问题。她表示,什么叫做“恶意”,什么叫做“不兼容”,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

  而从平台和竞争秩序的关系上看,封禁行为更多涉及的反垄断法问题,需认定平台是不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遵循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认定及竞争效果分析等反垄断法上面比较重要的思路。

  此前,“微信”封禁“淘宝”“抖音”等App链接就引发多番争议。 在谈到社交平台链接封禁问题时,刘晓春表示,链接封禁的表现和效果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

  刘晓春表示,链接封禁在实践当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理由和合法性,除了通过合同来进行治理之外,也是平台履行平台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比如,要履行它的法律责任、维护它本身平台生态和治理秩序的需求等。但是,也可能是基于商业和竞争的利益,比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为了获得好的优势地位,进行平台自我优待,但是对竞争对手施加歧视的差别待遇,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合法性评估的问题,需要平台来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刘晓春表示,反垄断视野下的平台封禁,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封禁问题跟“二选一”相比起来,“二选一”相关市场界定会更清晰一点。在封禁这个问题上,则要进一步考虑什么是它相关的商品市场,什么是它相关的地域市场,替代性的关系怎么分析,等等。

  对此,刘晓春认为:“当我们看消费者需要去传播一个特定信息的时候,比如一个链接,通过一个特定的社交平台去跟好友分享和通过一个公开途径去分享,这里面的‘需求替代’需要新的分析思路,因为我们很难说所有的分享方式都是在相关市场内部的。”刘晓春表示。

  这对经营者也是一样,对于特定的社交平台,其定向或者公开的传播可能性是不是可以有一个相当程度上可以替代的平台?刘晓春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不宜太宽泛,在社交这个领域实际上相关市场是可以界定的。

  (庄德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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