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长期关注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对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后认为,在软件领域,最典型的封禁行为首先是最底层的操作系统封禁,例如“谷歌”封禁“华为”使用安卓系统;往上一层的数据层面,很多国家地区都存在对数据的访问管制;在数据层再往上才是一些用户基数庞大的基础性的互联网平台,例如国外用的比较多的Twitter、Facebook,国内用的比较多的“微信”等;基础性平台再往上,则是各细分领域的主要应用性平台,例如旅行类的“携程”,航空类的“飞常准”等App应用。上述这些互联网平台通常具有影响辐射广、封禁手段隐蔽的特点。
曹伟指出,封禁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停止链接,但一些大众平常关注不到、或者无法准确感知,例如限流、限速。这两种方法其实都会严重降低用户的体验感。此外,还有一种封禁方式就是降低用户使用竞争友商App的便利性。
对于封禁行为的危害,曹伟认为,在互联网世界中实施封禁,首先会打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互联网平台公司为什么要封禁?肯定是在某些交易条件上没有满足实施封禁行为一方的要求”。而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话语权很低,无人关注甚至无人知晓,轻轻一“抹杀”就难以为继。其次,互联网平台的封禁行为还会严重冲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曹伟强调,互联网的精神在于互联互通,不应该去“筑墙挖沟”,搞封禁是大众不希望看到的。此前一系列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矛盾,都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整体创新发展。“当年也是从中小企业一路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巨头走到今天,更应该回望自己一步一步艰难成长的经历和初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其业务生态链条上的众多中小企业应当心存善念”曹伟说。
曹伟呼吁,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该大力借鉴标准必要专利(SEP)实施中的FRAND原则,重点考察互联网平台是否开放合作,不开放合作的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典型的拒绝交易。开放合作的,则要进一步分析其合作条件是否满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
(庄德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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