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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陈兵:平台不当封禁等限制竞争行为涉嫌妨碍公平竞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0:01:25 1753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本网讯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针对平台滥用数据能力限制竞争行为的适法性,从什么是平台、什么是数据能力、什么是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及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陈兵表示,数字经济下,“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型生产要素,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其非排他性、可共享性、复用性等特征,对于企业创新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平台企业滥用数据能力,从事排除、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多元价值,譬如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效益及未来反垄断法修订中大概率会加入的鼓励创新等,都可能造成现实的或潜在损害。譬如,面对竞争对手,平台自我优待、封锁屏蔽链接、拒绝交易等不当竞争行为,很可能会损害相关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亦可能妨碍数据的有效流通,减少整体创新效益的增进。

  陈兵强调,平台拥有强大的数据能力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不是问题,应当谨盯、警惕、规制的是平台利用数据能力从事的滥用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不仅仅限于反垄断法上的滥用类型,也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譬如,最近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案”中所使用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分析方法,既使用了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思路,又运用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其中涉及了电商法,也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更好更有效的使用滥用行为识别标准,目前亟待规整和解释。为此,有必要对平台基于数据能力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所导致的排除、限制、妨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抑制创新等法益的判断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更新现行竞争法视阈下滥用行为的分析理论与识别框架。他还提出对数据分类分级、平台业务分类、数据能力评估等问题展开研究。

  (任文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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