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本网讯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明钊有着丰富的反垄断法的实务经验,对于当下热议的平台封禁问题,他从美国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解读。
在研究了美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法条、案例以及美国联邦司法部和美国国会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后,朱明钊认为,首先平台封禁行为在美国法律中可以理解成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美国法律中的反垄断法又叫“反托拉斯法”。根据其第二条的规定,一个企业试图用封禁手段来获得垄断地位或者强化垄断地位,通过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来获得垄断地位,或者是强化垄断地位,属于垄断行为范畴,这通常是针对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过,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是否需要对平台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来做一个判断,美国法院对此也观点不一。
这里比较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测试的问题,就是首先要确定平台封禁行为涉及到哪个法律问题。因为一个公司如果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可能存在两个性质,平台封禁行为绝大多数可以理解成拒绝交易或者是独家的排他行为。
“二者在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很像,就是说你只能和我交易,你如果只和我交易,可以拿到更好的条件。但如果你不遵守这一条,那我可以给你惩罚措施,最严厉的就是我把你从我的平台里面赶出去。”朱明钊说。
据朱明钊介绍,事实上,现在美国的公司也非常注意“拒绝交易”问题。它们很少再去签这种独家的条款,往往是通过奖励或者比较隐藏的方法来实现其目标。如果做的很明显,也说明了他们对于规则的漠视或者对于法律的挑战,这个当然应该是予以严厉处罚。
他介绍说,对于技术公司的监管,美国也有一些新的设想,比如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问题,是不是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是不是还需要重新制定一些法律等。
朱明钊还表示,目前对于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我国的研究毫不落后于美国。过去我们的很多学术用语都是“舶来品”,但现在不是,比如“二选一”,是我们中国创造的一个词语。这说明我们的研究既是有意义的,也是开创性的,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在互联网监管领域的不断探索,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拥有一定国际话语权。
(庄德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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