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本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于4月13日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做到“五个严防”“五个确保”。这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看来,其中要求“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是监管层面非常重要的突破,具有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
翟巍分析指出,超大型平台企业利用或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大数据资源等,实施封禁竞争对手、“二选一”等行为,最终的目标是自己旗下的产品与服务,或者自己合作产品、合作伙伴产品、服务,被内化于控制的底部生态系统当中,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排斥于底部生态系统之外,挤压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导致竞争对手发展严重受挫,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在本质上都是构成实施系统封闭、损害生态开放共享的垄断行为。而这类垄断行为无疑是背离互联网经济固有的互联互通属性,也与互联网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目标相背离,它不仅扭曲了公平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用户产品体验,会额外增加用户成本,因而这类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福祉。
“对这类系统封闭行为,执法机关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不局限于某一个相关市场,而是以更宏观、更全面的视野进行监管,否则可能会产生超大型平台企业在数字化生态系统框架下,通过拒绝互联互通或者限制数据合理共享等方式,利用在初始垄断市场或者底部生态系统的支配影响力,不断塑造与拓展它在相邻市场的垄断地位,最终产生一个平台取代一个市场,市场竞争荡然无存的局面。”翟巍说,“数字经济发展要防止超大型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损害生态开放共享,只有超大型企业确保系统开放程度,实现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合理共享,才能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目标。这也是与严防封闭系统、确保生态开放共享的要求完全契合的。”
据翟巍介绍,目前欧盟、美国都有与我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严防系统封闭”的相关措施。比如,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中的《数字市场法》提出强化对具有“守门人”特征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管与引导。欧盟立法者为符合“守门人”特征的大型在线企业专门设置积极性义务与禁止性义务。
积极性义务包括:在特定情形下,“守门人”企业应当允许第三方主体与“守门人”自身旗下服务进行交互操作;“守门人”企业应当允许企业用户访问由“守门人”企业在使用所属平台过程当中生成的数据。在消极性义务当中,规定“守门人”企业不得禁止用户链接到“守门人”企业所属平台之外的企业,一般指的就是链接封禁行为。在“守门人”企业所属平台内,相较于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服务、产品,“守门人”企业自身旗下的服务、产品,不得在排名层面获得不正当优势。
翟巍说,积极性义务是对拒绝互联互通、链接封禁等行为的规制,通过实施积极性义务,确保兼容交互操作,防止系统封闭。禁止性义务,针对的则是平台自我优待等行为,比如对自己旗下产品给予优势,对竞争对手产品给予差别待遇等等。
翟巍认为,无论欧盟、美国还是中国,对严防系统封闭、促进生态开放共享的目标的追求,在各国(地区)反垄断监管层面都有殊途同归的趋势,都是结合数字经济时代互联互通的属性,从立法、司法上思考如何促进互联互通、防止系统封闭,以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目标。
(任文岱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