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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0:22:0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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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构网络交易监管规则

  今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日,专家学者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网络交易各方主体提出了更细致、明确的要求,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重构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内容,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监管能力和效率提升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看来,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决定了传统工业时代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具有局限性。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逐渐无法满足当今复杂网络交易的实际需要,为了在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更好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办法》应运而生。

  杨东认为,《办法》与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体系与逻辑上一脉相承,是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对网络交易各方主体提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压实平台责任,不允许限制经营者多平台经营等。数字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有助于对之前出现的“二选一”等问题进行针对性监管,约束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盘和林表示,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最开始的监管理念是宽松监管、被动监管,鼓励创新,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平台企业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监管理念已经从最初的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支持合规创新。“这实际上也是网络交易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

  盘和林认为,此次《办法》在监管方面的规定具有一定进步性,比如明确了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就消除了职能重叠地带,明确了监管责任,有助于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办法》还引入了网络交易平台自律监管机制,这对监管体系应对数字经济多样性和灵活性方面的能力有了巨大提升,“通过行业内自我监管和行业外的行政监管将有助于缓解监管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

  杨东表示,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带动数字产业的发展,让企业和群众真正受益。然而,在当下大数据语境下,出现了数据歧视与隐私泄露、数据霸权与垄断、数据开放与共享不畅、数据安全与保护不力等问题。因此,基于助力营商环境的需求,《办法》树立了共享参与的公共价值理念,推动数据开放落地生根,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以推动政策约束与行业自律,并打造智慧监管服务新模式,完善信用体系,从而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比如,《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同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杨东认为,这一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业务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有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办法》的监管方向明确,责任划分明晰。无论是网络交易平台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真正有效落实其相关责任或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相关交易信息,赋予平台经营者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样相关监管规定才能得以落地。在平台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政府监管不能缺位,应当加强对平台自身及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监管力度,以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建立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有利于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和政府的技术监管能力。报送机制形成统一平台,其完成信息报送手续后,可以利用成熟的技术实现人工智能审查。这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此外,接口的开放为报送提供便利,鼓励平台对接并提高监管效率。

  进一步规范平台内部治理

  此次《办法》对平台责任的进一步压实引起了大家关注。盘和林认为,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办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平台有责任对平台内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并及时处置和报告。其二是平台应给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允许限制和禁止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其三是平台有责任对信息收集、信息公开等问题告知消费者。

  盘和林表示,这让平台不再是一个利益第三者,平台有责任对其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同样也会为其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这将有助于促进平台自身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主体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杨东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将面临现有业务规则、业务流程、产品功能的进一步规范化。以备受关注的社交电商和直播带货为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杨东说,该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数字经济平台汇集数据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孕育出区别于工业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并融合企业与市场功能,兼具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平台不能一味逃避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杨东认为,这将有助提升执法和司法效能,符合强化行业自律与部门间立法执法协同的要求,且不会给平台造成不可承受的负担。

  在备受关注的“二选一”条款上,杨东认为,《办法》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这与当下正在修改的反垄断法有机衔接,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备与自洽”。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办法》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平台的内部治理,维护平台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络消费环境将得到改善

  盘和林认为,《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颇为重视。比如《办法》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这体现出监管层面对人民利益的关注。电子商务鼓励创新,但必须是规范的发展、合规的创新,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发展,一切创新都不能以损害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盘和林说,从平台本身到经营主体,从前期信息获取到后期的信息使用,《办法》的具体规定内容都将消费者相关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未来,消费者将迎来的是一个竞争更公平、信息更透明、售后服务更完善、信息保护更健全的网络消费环境。

  刘金瑞表示,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也符合我国民法典和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

  《办法》第十三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杨东说,当下,各类平台热衷采集用户数据,做出相应“用户画像”,从而推送精准的定向广告以达到所谓的“量身定制,按需服务”的目的,其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歧视问题,如“大数据杀熟”。这些问题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或多或少带有歧视色彩,违背商业伦理,一旦暴露,将造成多方主体的损失。

  对此,《办法》也作出了回应。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与责任,要求严格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数据信息的安全。杨东表示,这有助于奠定数据信息合理运用的规则,也为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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