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本网讯(记者任文岱)1月27日,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研讨会”上,南开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赵青在会上分享了韩国在规制平台竞争行为上的新发展,并通过中韩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除了对行为事实进行分析外,还应注重对行为效果的分析。
韩国采用综合分析方法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违法行为
据赵青介绍,在机构建设方面,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从2019年末开始至2020年初筹备组建了“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特别专责小组”,专门负责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竞争政策的制定与竞争行为的规制。专责小组又分为监管科和政策科,其中监管科主要负责调查和处理ICT领域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案件,政策科则是从一种发展性的眼光去负责发掘和分析数字经济时代可能发生的竞争问题,提出未来政策的发展方向。
在法规完善方面,KFTC于2020年5月宣布将制定“互联网平台领域竞争执法审查指南”,这是对现有韩国竞争法面临平台双边市场特征及新型竞争战略的双重挑战所作出的回应。
另外,KFTC还将目前作为平台领域执法重点和研讨重点的典型性行为归纳为以下三种,即:平台自我优待行为、阻碍多归属行为和要求最惠国待遇行为。
2020年9月,KFTC公布了《互联网平台领域公平交易法》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个法案当中提到了对具备一定规模以上并且以韩国国内市场为营业对象的平台附加“合同书交付”的义务,要求平台在合同书当中必须明示记载一系列直接关系到入驻商利益的事项,比如平台对自营商品和入驻商的商品有无差别待遇,允不允许入驻商使用其他平台,而且要求平台变更合同的时候要进行事前通知。同时,针对平台产业的特性,KFTC对现行公平交易法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又进行了细化。除此之外,KFTC还筹备了一些软性举措,比如说倡导平台使用范本合同书,倡导平台经营者与入驻商之间结成同伴成长的协约,而且KFTC还准备设立纷争调停协议会,专业性的解决平台和入驻商之间的纠纷。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方面,为了既不阻碍创新又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力,KFTC采取了强化行政罚款力度、收紧刑罚适用范围的方式。
赵青还介绍,在执法活动的开展方面,2020年整个一年,KFTC都呈现出对平台领域积极执法的态度,并且对于平台领域的违法行为采用了一种从市场构造、现状分析到行为事实分析,最后对行为效果进行分析的分析框架。
2020年6月初,KFTC官方报道,对外卖平台实施的“最低价保障制度”行为实施了制裁。在这个案件当中,行为人是在韩国外卖App市场当中排位第二名的的应用平台——“YoGiYo”。YoGiYo禁止其平台上的餐馆在其他平台上提供比自己平台上更低的价格,如果入驻商违反这项要求,就会与入驻商解除合同。KFTC依据“滥用交易关系上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对相关行为下达了整改命令,并处以罚款。
2020年9月初,KFTC报道其对韩国最大的检索平台Naver阻碍用户多归属行为实施了制裁。涉案行为发生在互联网房地产信息中介服务领域,Naver为了阻止强有力的竞争者Kakao与自己的交易相对方(即房地产信息提供者,Contents Provider,“CP”)建立合作关系,在合同当中增加了“禁止将已经提供给Naver的房地产信息再提供给第三方”的条款,并通过这种方式实际上排除了竞争者Kakao。KFTC依据《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者的规制条款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中附限制条件交易行为的规制条款,对Naver下达了行为禁止命令并处以罚款。该案件作为由KFTC成立的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特别专责小组处理的首例案件,在韩国平台竞争治理过程当中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0月初,KFTC官方报道对Naver“自我优待”行为实施了制裁。此次涉案行为发生于网购与视频领域,Naver通过调整、变更检索算法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Smart Store 商品、Naver TV等)提升到检索结果的上端位置,同时降低竞争者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排序。KFTC依据《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规制条款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中差别待遇行为和不当吸引顾客行为的规制条款,对相关行为下达了整改命令并处以罚款。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注重对“行为效果”的分析
赵青表示,我国反垄断法中列举了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比如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抛开当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存在的种种难题,暂定某个经营者已经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该经营者行使了一种外形上符合法律上列举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否就能推断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值得斟酌。具体来说,对于此前平台领域曾引起热议的电商平台“双十一”期间“二选一”行为、平台领域屡屡发生的各种“封禁”行为,要判断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除了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为事实进行分析以外,我们有必要考虑是否还要另行对这些行为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
赵青指出,韩国反垄断法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与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相关规定非常相似,而韩国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领域都体现出对“行为效果”分析的重视,这也值得我们在日后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当中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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