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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科技与法)翟巍:针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应进行“全景式监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2:32:45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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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此稿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的高度关注。

  面对发展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与困境,我们在思考如何在技术更新换代条件,保证平台企业真的能够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为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1月27日召开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针对如何规制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问题邀请了诸多学者、专家进行了系列探讨。本网将择优刊发专家学者观点。

 

  本网讯(记者 王涵)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之后,国家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表示,虽然《指南》所表达的内容是针对所有平台企业,但从反垄断角度来说真正有可能触犯反垄断红线的还是大型企业,尤其是超大型的数字平台企业。

  对于为什么要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呢?翟巍认为,谈起反垄断监管,如果在全面、正常、适度的反垄断监管框架之下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可以最大的发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动能,它们本身可以成为一种正能量的化身。如果公权力机关能够针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全面实施反垄断监管,防止他们特殊类型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类企业是可以显著优化国民经济格局和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在监管的框架之下,它们更有能力来推动社会福利的递增。

  此外,翟巍表示,超大型数字平台与一般企业具有很大不同,它并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私权利主体。由于其庞大的平台治理权限,它已经带有了准公权力主体的属性。这种准公权力主体可以治理庞大的底部生态平台,但是它本身又有产品和服务参与平台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它既属于裁判者,又属于经营者,在这种氛围下很容易导致产生一种不公平的治理,即:优待自身旗下的产品和服务,歧视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比如,这些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通过弱化和排斥数据和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或者遏制数据的可移植性。这样的问题美国、欧盟包括我们国家都表现得非常典型。

  据翟巍介绍,美国去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脸书公司案件当中,脸书被起诉的第三项垄断行为就是认为它拒绝互联互通,拒绝把脸书底部生态平台与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进行联通。我国包括淘宝平台和微信平台相互之间的封禁,微信平台对头条抖音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封禁,都存在类似的情形。

  “脸书公司现用户达到27亿,微信用户有11亿,活跃用户有5亿多。如果像这样体量的公司拒绝与其他网络产品、服务联通,将极大限制其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空间。”翟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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