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本网讯(记者任文岱)1月2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会上,在谈及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型垄断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表示,对于平台经济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政府直接管制之前,应当先让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规制平台经济出现的一些问题上,我们过多地依赖政府的直接管制,而这种过度依赖,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竞争领域的执法过于谦抑,对出现的问题的回应不够充分导致的。因为这些问题不得不去解决,政府面临非常大的压力,就采取了很多直接管制的手段。”赵鹏说,政府的管制框架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建立在一个普遍化的规则之上的,但这种普遍化的规则难以灵活地适应快速变迁的经济社会现实。而且,政府和市场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如何保证这种直接管制切中要害又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存在不少的挑战。
赵鹏分析认为,在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上,相较于建立政府直接管制框架,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应当考虑优先适用。因为,从逻辑而言,很多问题都是因为竞争不充分导致的,如果通过竞争领域的执法推动充分的市场竞争,可能一些消费者福利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得到解决。而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未能在政府管制前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执法上过于谦抑,因此使得政府不得不采取直接管制的方式进行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的管制压力过大,也容易形成一些僵化的管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实践中,我们已经开始重视竞争法规则的适用。”赵鹏说,未来我们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发挥足够作用的大背景下,再去讨论政府管制框架如何适应平台经济的新型垄断和竞争问题。
2020年11月我国颁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欧盟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大。即使是曾经比较宽松的美国,国会已经就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多次听证,执法部门也启动了一系列调查。可以说,反垄断执法趋于严格已成趋势。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在过去一段时间不断爆发出诸如平台“二选一”、互联网巨头相互封禁对方链接等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例。虽然这些具体个案从法律上如何认定、处理还有一定的争论。但是,社会各界需要从整体上思考,在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更迭的条件下,我们如何保障互联网的开放、公正,从而为互联网生态的繁荣、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福利创造一个结构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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