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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科技与法)袁康:应重视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的资本协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3:28:10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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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王涵)谈到“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型垄断行为”的特殊性,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康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基于流量的集中性或者是客户的覆盖面所形成的一种垄断地位。

  袁康表示,很多人都应该有这样一种共识,互联网领域存在着一种“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客观规律。通常的表现为,基于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选择以及资本驱动下的公司并购,从而形成一些市场上的巨无霸。尤其是在我国互联网领域中,通过不断的并购而形成的超级巨头。比如,“滴滴”并购“优步”,理论上具备一定的市场性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就是通过市场的选择以及公司的并购而形成的。

  此外,袁康表示,在诸多垄断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的隐蔽性。除了平台借助缺乏透明度的算法隐蔽地实施垄断行为外,要关注到资本控制下的企业间协同。这种协同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协议,而是互联网巨头在不断扩张的资本布局下,以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协同,身处不同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主体表面看似独立,实则利益盘根错节。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平台可能会以相比于传统垄断行为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最近国家出台一些政策实际上就关注资本的无序扩张。资本的无序扩张就会使得在一个比较隐蔽的资本控制链下会带来一种不为人知的协同。”袁康说。

  基于以上种种问题,袁康认为,要重视因垄断而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多样化。例如,一些平台或产品对其他公司的产品关闭API接口,或者限制访问或使用,增加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此外,平台垄断还有可能损害市场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平台垄断还有可能对自由与安全等价值形成冲击。另外,社交平台擅自对某些账户进行封杀也折射了平台力量的扩大对自由价值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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