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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制度问题与完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2 14:16:19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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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有微博网友反映,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女生的视频截图在网络上流传。近期,云南文山州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根据网民举报,一名男主播公然网络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警方正在全力调查此案件。该案一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呼吁政府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监管。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较2018年底增长1.63亿,占网民整体的62.0%。但在网络直播行业繁荣的背后,一些失范的行为也随之产生,比如直播内容低俗涉黄、恶意欺诈等。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基于保护新兴产业的考量,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的手段是约谈和责令整改、行政罚款与停业整顿,惩罚力度明显不足。从实际效果来看,也印证了这一点。正是由于对网络直播平台缺乏足够的刚性约束,威慑力不够,与高额的收益相比,违规成本很低,所以导致许多网络直播平台甘愿冒风险,违背相应的法定义务。

  其二,行政监管主体分散,并未形成合力。当下,多个行政部门都有权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督,比如公安、文化、市场监管以及工信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多主体参与的监管体制在履职过程中容易产生相互指责推诿、监管效率低下等弊端,进而导致监管出现空白或灰色地带。

  其三,监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有待提升。和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囿于监管技术的落后和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政府处置违规网络直播行为的速度还不太敏捷。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其信息的传输速率是实时的,一旦网络直播平台上发生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就应迅速做出反应。

  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其一,厘定清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政府在监管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应该明晰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完善行政部门系统设置,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水平,甚至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对网络直播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其二,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处罚相对宽松是违规网络直播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大诱因。为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行政性处罚、经济性处罚、民事性处罚以及刑罚在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提升违法成本,从而加强政府监管的威慑力,减少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其三,增强监管部门及时处置违规行为的能力。除监管技术应及时更新以外,还应考虑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为形成合力打击违规的网络直播行为,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须更加顺畅、便捷,从而为监管部门能够快速、及时地打击违规行为提供制度性保障。

  此次云南省文山州发生的男主播公然网络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事件,折射出监管网络直播平台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多方面不足。为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应立即着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更需要考量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和社交形式,对其监管方式应该有别于传统媒体监管。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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