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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朝阳法官提示:假期旅游聚餐购物多 遇事理性别忘依法维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1:04 108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愉悦的假期总是让人倍感珍惜,无论是回家团圆,还是好友相聚,美好的回忆都会被珍藏于心。希望大家在享受假期的同时,也能将假期安全记在心里。   购物、聚餐、出行……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为大家做出安全提示。    归心似箭,也要注意理性维权   基本案情:江某购买1月18日15:00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因自身原因将航班改签为1月19日20:00并支付改签费1058元。1月19日下午5:48,航空客服给江某发送信息,内容为:“由于天气原因,您预订的航班时刻调整到预计当地时间1月19日21:20起飞,为此我们深表歉意。”后江某办理完毕值机手续。1月19日下午7:59,航空客服再次给江某发送信息,内容为:“由于天气原因,您预订的航班被取消,为此我们深表歉意。”航班取消后,江某免费改签至1月20日的航班飞往北京。现江某要求航空公司公布因天气原因延迟和取消航班的决策依据,赔偿住宿费805元、交通费800元、改签费10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与航空公司之间因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形发生之后,航空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其判断的前提需要考察就此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本案中,涉诉航班未按约定起飞且随后取消,对此,航空公司提交了相关的天气气象图以及关于运输总条件的公示,以此来证明航班取消的原因在于天气情况。鉴于航班运输当以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且天气的多样又不确定的变化对于航班造成的影响当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故此,航空公司对于涉诉航班的取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江某所主张的改签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最为常见,那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是否构成违约?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涵盖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    把酒言欢,安全到家才能停止挂念   基本案情:郑某与白某某是好友,其二人与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一起外出聚餐。饭后,郑某提议去KTV唱歌,众人一起喝酒唱歌,李某某提前离开。唱歌结束后,赵某某与侯某某一起打车离开,白某某将郑某送至此前聚餐饭店门口并给其房费嘱咐郑某不要开车。后白某某打车回家。当晚郑某因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身亡。现郑某父母及配偶起诉白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饮酒后超过规定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其亦应对自身酒量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亦是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郑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白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及庭审陈述中均对于宴请过程中的主要情节进行了稳定的陈述且能够相互印证,现有在案证据亦未显示白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曾对郑某有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李某某在KTV活动结束前即已经离开,其未参与饮酒到结束的全过程,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侯某某与赵某某均与郑某系初识,亦非活动的组织者,在白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初识者有理由相信白某某可以护送、照顾郑某,该二人不存在明显过失。而要求侯某某与赵某某亲自护送、照顾郑某未免要求过高,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社交活动相背离,不应当赋予正常社交活动的参与人过重的责任义务。故赵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无需对郑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白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某相识多年,应尽到护送、照顾郑某的义务。白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给郑某打电话提示、劝阻其酒后驾车,可见白某某已经预见到了郑某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及危险性,但白某某未将郑某安全护送,而是与郑某分开、自行离开,存在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某驾车的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白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一种常见且正常的社交活动,饭局中饮酒,有时难以避免。一般而言,同饮者只承担道德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同饮者仍需承担法律上的义务:1。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如果不当先行行为使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有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不作为未尽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2。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注意义务会因同饮者的角色定位、亲疏关系等因素呈现出差异。例如,饭局组织者与参加者以及好友、初次见面的朋友、陌生人之间的注意义务自是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无论何时何地,大家都应该谨记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且直接责任人,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到底,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所谓赠品,要让消费者买到实惠   基本案情:李某某在连锁店通过朱某某购买护肤品,货款入到连锁店账上。朱某某曾给过李某某部分护肤品赠品,后双方因给不了承诺的赠品而发生纠纷。现李某某起诉该连锁店,要求其赔偿所欠赠品的利益损失7872元。庭审中,李某某提交一本账本作为证据,证明连锁店所欠护肤品赠品价值为7872元,并称该账本由朱某某所写。经与朱某某核实,其认可该账本确实是其本人所记,且部分赠品的给付记录在账本中亦有所记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该连锁店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某在购物时得到销售人员将给予对应金额赠品的承诺,其有权要求承诺方给付相应赠品。   关于朱某某的身份问题,首先,李某某在该连锁店购物且货款入至连锁店账目中;其次,朱某某在连锁店销售护肤品,其身份是厂家促销员还是店内售货员作为顾客无需在购买物品前予以确认,李某某将其视为连锁店店员符合常理,此种认知主观上并无过失;再次,李某某自述其一直认为朱某某是连锁店的员工,其曾从朱某某处领取过部分赠品。综上,李某某有理由相信朱某某的承诺是代表该连锁店作出的。连锁店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理应知道朱某某不是连锁店的员工,亦无法举证证明李某某行为是恶意。鉴于连锁店明确表示给付不了李某某护肤品的赠品,故法院对于李某某要求连锁店给付赠品折价款78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赠品在购物消费中较为常见,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方式。 但商业活动中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其性质更类似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数量商品才能获得该赠品。我们可以理解为,附赠品的销售是将商品与赠品共同作价卖给了消费者。赠品虽然在形式上为赠送,但其实际上仍属于交易的一部分。   若商家在销售时曾明确过赠品的数量、品牌、质量、种类等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履行给付赠品的承诺。这里明确的方式包括书面承诺以及口头承诺,此处的书面承诺包含页面信息、图片宣传、订单备注等多种方式。对于销售者未对赠品的质量、数量、种类等作出宣传或承诺的情况,例如销售者在宣传页面标明了赠品以实物为准。消费者若仅因拿到的赠品实物与预想的不同,据此主张销售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沉浸在假期的喜悦中,希望大家尽享阖家团圆、温馨愉快之时,无论是出行在外、觥筹交错之间抑或是消费购物之时,都能注意安全。最后,祝大家假期愉快。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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