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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菜名里有“门道”,涉及地理标志产品餐厅能正常用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1:02 1433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菜品命名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菜名也可能涉嫌侵权?西城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揭开菜名儿里的“玄机”。    真假辣椒分不清?进货价格现原形   北京某餐厅推出了一道特色美食“A市辣椒炒甲鱼”,号称使用了产自A市的特色辣椒制作而成。涉案A市辣椒是国内辣椒市场中较为知名的品种,为了促进该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A市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10年,该商标曾被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X省著名商标”。使用A市辣椒作为原料的菜品在市面上并不少见,但A市辣椒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每年上市期只有4月至10月(具体由于每年的天气、雨水、温度等因素略有不同),其他时间为休市期,在休市期内市场上很难买到正宗的A市辣椒。然而餐厅推出“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这道菜品时正值寒冷的2月,反常的时间引起了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注意,协会工作人员决定去餐厅“实地体验”一下。   经过在餐厅内的点餐消费和视频记录,A市辣椒协会以餐厅使用假冒的A市辣椒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A市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西城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请求餐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餐厅则予以否认,辩称其从第三方平台上对A市辣椒进行采购,订购单上显示的采购商品就是A市辣椒,其以食材原料为菜品命名完全符合餐饮业的习惯,不存在冒用A市辣椒的品牌知名度牟利和高价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餐厅的说法属实吗?所使用的“A市辣椒”又到底正不正宗呢?   经过仔细查证,承办法官发现,餐厅提交的订购单上显示“A市辣椒”采购金额为3元/斤,而根据在多个零售平台上搜集比对以及A市辣椒协会的陈述,A市辣椒的采购市场价格一般为20元/斤以上。差距如此明显的采购价格,暴露了餐厅所采购辣椒品质的“猫腻”。   法官经审理认为,餐厅的采购价格远低于A市辣椒的市场价格,餐厅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经常进行食材原料采购,其理应知晓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在进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餐厅声称其主观上无过错,明显不符合逻辑。并且,涉案菜品消费时间为当年2月,正值A市辣椒的休市期,餐厅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辣椒商品产自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此种情况下,餐厅将“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作为菜品名称使用缺乏正当性,其使用方式易使社会公众对该菜品中主要原料——辣椒所具有的品质产生误解,将产品与“A市辣椒”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联系,故法院认定餐厅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A市辣椒产业协会有权对其此种行为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货真价实开餐厅 地理标志能用吗?   看了这个案例,有的餐饮经营者不免产生担忧,现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么大,如果我使用的是真的“A市辣椒”,那么开餐厅的时候想要在菜名里加上“A市辣椒”,会不会有侵权风险?是否要取得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许可呢?   对于“A市辣椒”这种申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若餐饮经营者使用的辣椒的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则无需申请即可在菜名中使用“A市辣椒”字样,并不涉及侵权风险。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换而言之,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所谓证明商标专用权,与商品商标专用权亦有所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A市辣椒产业协会作为“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使用。而且,A市辣椒产业协会也不能剥夺虽然没有向其提出使用“A市辣椒”商标的要求,但菜品所用原料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A市辣椒”字样的权利。简而言之,只要您的用料货真价实,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起菜名,不用担心是否涉及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也维护商家合理使用的权利。西城法院也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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