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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北京密云法院首次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保障涉外继承案件遗产顺利分割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0:59 85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4月19日,北京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引导当事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成功调解一起部分继承人在国外的涉外继承案件。这是密云法院首次在涉外案件中引导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女儿。赵某夫妇二人于1984年在密云某村建造北正房5间、南倒座6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   2016年王某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回迁入住通知书。因三个女儿均在国外生活,继承人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继承人有三人在国外生活,只有王某一人在国内居住生活,为了保障本案顺利进行,便于查清被继承人赵某遗产情况,法官向原被告释明依照《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考虑到遗产所在地为国内,为了方便后续处理遗产必要事务,原被告双方推选遗产管理人有利于遗产后续处理,双方协商同意推选现居国内的母亲王某作为赵某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王某根据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清理了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其余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使定居国外的其余继承人了解赵某的遗产情况,保障了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核实了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生前住所地、遗产范围及状况、案涉债权人情况,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针对赵某留有的遗产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实践中,继承开始后往往存在遗产继承人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继承人、受遗赠人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遗产无人继承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需要偿还的情况。所以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容易出现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此时需要有专门的主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实现遗产管理人有效管理和维护遗产及其价值,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   本案中,因遗产所在地均在国内,且作为遗产的回迁房屋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由继承人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实施与遗产相关的管理行为非常必要。故密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引导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便日后遗产分割后的执行和管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备注: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并非所有自然人生前都会立有遗嘱,即便立遗嘱也未必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还可能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死亡造成。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被继承人死亡后,一般而言,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继承人之间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善后事务。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可能是由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继承人人数少,没必要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达成一致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管理遗产;二是继承人之间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涉及全体继承人如何作出决策的问题,需要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   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无法确认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不限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的遗产管理行为,在实施遗产管理的过程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遗产管理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产的损失,进而损害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既可以获得报酬,也可以不收取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获得报酬;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的,根据此约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报酬的多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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