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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汪昌莲|“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应成共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47:49 145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管理,又该如何使用、分配,是业主们非常关心的话题。近期,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小区公共收益归属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公共收益36680元。该案审理法官介绍,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5月17日新华网)      近年来,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广告越来越多,属于公摊面积的电梯、楼道、门厅等地都能见到。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小区公摊面积中的广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追讨到手却面临监管难、不会花等尴尬状况。以至于不少小区公共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如此语境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公共收益36680元,显然具有示范意义。      物业“独享”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侵犯了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和公共收益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来讲,小区广告等收入应为业主共有,用途也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虽然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小区公共区域、代为收费,但不等于该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据媒体报道,2021年8月,因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立案调查,后期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更需要关注的是,一些小区由于未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形同虚设,导致公共收益分配缺乏有效监管,物业即使没有“侵占”也不能保证归业主所有。以至于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圈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相比之下,得益于小区业委会管理有方,经营有道,维权得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小区给业主发放过年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两三百元甚至达千元。这些过年费均来自对公共设施租金、广告费、商家占道费等收入的公共收益。由此可见,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可以探索成小区自治的标配。街道、社区要帮助小区成立合法且能充分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委会,业主也要主动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积极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社区虽小,却关联着千家万户,关系着百姓民生。让公共收益这个“钱袋子”攥在业主手上,不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定能够积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系统化、法治化水平。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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