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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陈建华|裁判文书上网要上而有度、上而有序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40:27 149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新成就,公平正义越来越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据统计,截至2022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将裁判文书“晒”到网上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裁判文书上网“热”的背后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挑战,诸如如何权衡利与弊,如何准确把握好上网的范围和尺度,如何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存在的这些问题理应引起关注,潜在的隐患也值得防范。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福祉,裁判文书上网要坚持上而有度和上而有序。      首先,裁判文书上网要上而有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要有深度。所谓深度,是指扎实有效地推进,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向纵深方向推进,向全部案件迈进,讲究实效,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目前,有的法院对于裁判文书是选择性上网,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不想公开的就不公开;有些法院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选择一些简单的案件上网,对一些大案难案一般不上网,使得公众了解到的裁判文书只是“皮毛”;更有甚者,有个别法院对外宣传裁判文书上网率很高,然而现实中却很少有裁判文书上网。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要有限度。事物的利弊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裁判文书上网也不例外。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涉及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为了妥善化解这一冲突,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调解书,不宜上网。      其次,裁判文书上网要上而有序。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要讲求秩序,无规矩不能成方圆。裁判文书上网前,需要业务庭审核把关,也需要法院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不能将有瑕疵甚至有错误的裁判文书搬到网上去,形成网络炒作的热点,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要循序渐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应当能够与法院的物质、技术等条件相协调,在不断探索中总结经验,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加以规范与升华。      同时要注意到,裁判文书上网在不同层面上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的原因也涉及多个方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了确保裁判文书上网积极有效地运转起来,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要运用发展的眼光,深刻认识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法院工作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总之,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要上而有度,且上而有序,与时俱进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充分发挥信息科技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等特点,实现该制度带来的最大化效益,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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