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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孔德淇|面对“软裁员” 要拿出更多“硬把式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40:25 191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恶意调岗降薪、布置“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发动同事排挤孤立……为逃避经济补偿,一些企业玩起了“软裁员”的花招,企图实现“零成本”减员。面对企业的百般刁难,不少劳动者表示“耗不起”“斗不赢”。(1月30日《工人日报》)     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一些用人单位急于“降低人力成本”,开启了裁员模式。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设置了严格的法定条件,明确只有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相反,倘若劳动者不满足前述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此一来,某些企业动起了歪脑筋,想尽办法和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以达到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偿解雇的目的。     纵观企业“逼人离职”的手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施压,例如调岗降薪、更换工作地、加重KPI考核等;另一类是精神施压,表现为“冷暴力”、挤对孤立等。这些不体面的“阴招”,正逐渐成为很多企业的惯用伎俩,背后饱含劳动者的辛酸泪,更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就现阶段来说,对于冷暴力等精神施压方式,立法上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确保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执法监管予以纠偏;针对调岗、降薪等行为,法律界定则相对明朗,其本质上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侮辱性、惩罚性调岗降薪等“被迫辞职”情况,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精神,劳动者可据此认定用人单位违约,进行主动维权。     随着社会进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多关注,用人单位提供友善平等、不受歧视和霸凌的劳动环境,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现实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判决案例表明,某些公司“逼人离职”的把戏并不能得逞。尽管如此,类似“吃相难看”的做法在职场仍不鲜见,相对隐蔽的精神施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软裁员”等小动作说“不”,让企业付出应有代价,还需有关方面拿出更多“硬把式”。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应从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角度,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让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被程序障碍挡在门外。除了劳动者积极搜集证据,通过主张侵权责任来维权外,审判机关还应用好用足现行法律中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从维护实质公平的角度,侧重于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进行举证,使司法落地更具刚性和包容度,同时倒逼用人单位改变传统的用工思维,完善人事管理体制,正确行使用工自主权,给企业“人力成本管控”上好法治课。用人单位和管理人员应改变传统的用工思维,完善人事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工会也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促成沟通,为劳动关系双方解开心结,把纠纷化解在劳动仲裁、诉讼之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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