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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张 涛|警惕触碰法律红线的“挖宝”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36:03 1553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江西赣州干旱水位下降,部分河滩裸露,引来数百人“挖宝”。也有不少网红博主被流量吸引,带着金属探测仪到当地直播挖掘。为此,赣州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由于持续干旱,赣州的章水、赣江两条河流水位持续下降,大片河床裸露出水。起初,有市民称到江边游玩时,在河滩发现一些零散的瓷片。消息传开之后,引来不少人到河滩“寻宝”。有的拿着锄头铁锹,有的背着金属探测仪进入现场,甚至有一些网络主播专程赶来进行直播。      梳理媒体报道发现,类似“全民挖宝”哄抢文物事件,并非第一次上演。今年5月,河南开封尉氏县贾鲁河发现古钱币,众多村民集聚贾鲁河河滩挖寻“宝藏”。村民们带着锄头、铁锹,甚至有的村民购置了金属探测仪。7月3日,浙江金华浦江县城区一个老小区进行自来水管道改造施工时,挖出了大量古钱币,遭到部分群众哄抢、藏匿。      提到文物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各种名胜古迹、博物馆里的奇珍异宝,认为这些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国家所有。不过,对于河道里裸露出来的,以及施工时无意挖出来的文物,许多人认为是“无主”的物品,谁先发现就是谁的。这其实是缺乏法律常识的理解。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在文物保护的法律词典中,并不存在“谁挖的宝贝是谁的”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根据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考古挖掘。为此,不少地方都出台了配套法律法规,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文物发掘等活动。个人私自“挖宝”,属于违法行为,即使真挖出宝来,也应上交给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此外,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一哄而上“全民挖宝”,还可能破坏珍贵的文物资源。      私人“挖宝”之所以一再上演,一方面源于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并未认识到其违法性质;另一方面也呼唤有关部门加强治理力度。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件,往往都是持续多日引发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介入处置。倘若能够在第一时间制止苗头,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发掘的文物予以收缴,也就可以避免更多人仿效跟风,演变成为私人“挖宝”事件。事实上,普通人“挖宝”发现真正有价值的文物可能性不大,反而会进一步助长公众这种无意识行为,对文物保护造成深远的不利影响。      遏制非法“挖宝”,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形成合力。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关注参与文物保护。其次,对于“全民挖宝”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置,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哄抢、藏匿文物的个人予以处罚。此外,广大公众也要主动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线索,用实际行动守护文物,为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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