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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史洪举|卡通形象不能随意使用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34:47 12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河南许昌一蛋糕店因未经授权使用“熊出没”的卡通玩偶形象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10月17日澎湃新闻)      “熊出没”卡通玩偶形象备受少年儿童的欢迎。且现实生活中,一些蛋糕、服装、玩具等商家生产的产品,纷纷使用这些卡通形象以赢得孩子的关注,提高销量。殊不知,这种蹭卡通形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面临着法律风险。      诸如“熊出没”等卡通形象,虽然不像自然人的肖像那样直接关乎权利人的肖像权。但这并不代表这些卡通形象是可以被随意拿来使用的无主财产。根据著作权法等规定,卡通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权利人对该作品享有全面的著作权。其中,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复制、播放、传播该作品并获得报酬。      譬如,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卡通形象拍摄影视剧并获得报酬,也可以许可他人将卡通形象张贴、标示在商品上以获得酬劳。当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除了个人合理使用之外,其他任何为经济利益的使用,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较为多发,如很多零食、玩具上都印制着各种卡通形象,或者在蛋糕上摆放卡通玩具,这让一些商家陷入习惯性违法之中,也让很多人误以为这些卡通形象可以随便使用。殊不知,这种侵权行为面临着严厉的法律责任。如根据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随处可见的卡通形象、卡通玩具,只有个人可以基于欣赏、研究需要合理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将其用作商业用途。这是对他人辛勤创作作品这一著作行为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唯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形成常识,让人们的辛苦创作的原创作品不被剽窃和滥用,方可激发更多人的创作激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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