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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史洪举|随意“直播”消费者是侵权行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31:09 65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武汉的周女士说,自己剪发时,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却遭到拒绝。周女士一气之下,连头发都没剪完就离开了理发店。理发师熊先生则表示,现在理发行业都在通过直播理发、拍摄短视频等方式做推广,还称“别的顾客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现在直播常态化了,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9月1日《中国青年报》)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很多人成为“直播达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者,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凡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肖像等权益的,经营者显然不能未经许可而直播,这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经营者的职业操守。      消费者在享受经营者服务的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而非经营者镜头下的演员或道具。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而经营者在对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时,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通过网络平台博取关注、赢得人气。从该层面来讲,经营者服务过程进行“直播”也属于经营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其就无权未经同意而擅自将消费者当作“演员”或道具来进行直播。而且,该直播画面上传到网络平台后,将被不特定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容貌、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甚至不排除部分消费者可能成为“网红”或遭受调侃。      故消费者被“直播”时,其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已经受到侵犯。如果被网友围观、评价,甚至诋毁、辱骂时,名誉权、人格尊严也间接地受到侵犯。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不是将摄像头专门对着某个消费者进行直播,而是在经营场所进行直播时摄录了能够辨别出消费者容貌、身份的画面,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面临着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      伴随网络直播热潮的兴起,把网络直播这种形式引入商业经营确实能够带来很大红利。公众对网络直播常态化也逐渐认可和接受。但是,这并不代表直播可以随意化。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些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和关注,不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网络直播必须要坚决制止。对部分经营者这种明知故犯且不以为然的“直播”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既要勇于说“不”,监管部门也应果断查处。网络平台也不该再为这种畸形的“直播”提供温床,而应及时删除、封禁相关账号。如此方可让经营者真正地尊重消费者,免于侵权带来的纠纷,也让消费者享受宁静舒适的消费环境,不再受到随意“直播”的困扰。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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