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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胡建兵|共建司法协作体系利于提高司法效能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28:39 68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共建司法协作体系,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法院主动自觉的创新之举,值得充分肯定。       近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四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签订《“宜荆荆恩”法院司法协作协议》,共建区域司法协作互联互动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而且,随着跨地区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地区查询、控制财产等执行事项日益增多。实践中,异地执行找人难、查物难、控制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堵点、难点。       此次,“宜荆荆恩”四地法院共建司法协作体系,着力改变四地法院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四地法院通过建立完善相关网络系统,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人员信息、案件关联、财产状况等执行办案重要信息的跨区域联动查询,实现执行系统数据信息交流共享。如实现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一标三实”信息的线上查询,对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对住房公积金的线上查询、冻结和划拨,对工商登记信息的线上查询、冻结和过户,执行措施和手段的跨区域覆盖等等。       共建司法协作体系,使各地相互协作的法院不再各自为政,树立“不破行政区划、打破行政边界”理念,不断拓展跨域协作领域,探索组建不同类别审判团队,并自主研发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实现跨域调度、动态调整审判资源,以期形成让专业法官办专门案件的良性循环。可以说,司法协作体系的最终指向,是让司法服务更加惠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解决跨域矛盾纠纷的思路,打开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事”到“制”和“治”转变的新通道。       从法理上看,司法管辖权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又关系到不同地域间裁判执行的司法环境等问题,因此,管辖权历来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点。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和模式下,各地法院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和审理权,由于案件之间存在的情况千差万别,以及不同法官对司法裁量权不同程度的运用等原因,类似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可能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此外,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一旦出现跨地区执行案件,就容易出现协调难、配合难等问题,最终可能会给一些被执行人提供逃避执行的机会。       现在,在湖北高院的统筹指导下,“宜荆荆恩”四地法院共建司法协作体系,有利于压缩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参与协作的各地法院建立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不断改进和提升协作水平,对涉及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即时进行协调会商。而且,四地法院共建司法协作体系,由于实行统一的执行标准,还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总的来说,这种协作方式既可以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又有助于案件的审判执行,提高司法效能,更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累,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共建司法协作体系,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法院主动自觉的创新之举,值得充分肯定。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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