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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张淳艺|主播探店亟待纳入监管范畴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9 13:28:33 69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当下,不少主播进入餐饮探店行业,许多消费者也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假“探店”真“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8月6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主播探店在短视频平台很火爆。由于探店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费者角度,进行好物推荐或差评“扫雷”,因此深受不少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风向标。一些主播和商家从中看到商机,探店逐渐从最初的无偿拍摄,转变为现在的有偿推广,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      客观公正的探店,有助于规范餐饮行业秩序,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实现商家、主播、消费者的多赢。不过,由于入行门槛低、规范缺失等因素,探店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虚假推荐的乱象。一些主播“看钱说话”,既让不少商家苦不堪言,也让消费者难识真伪,频频“踩雷”。      广告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收取商家费用的有偿探店不同于一般的短视频,而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推介,应纳入广告监管范畴。      把有偿探店纳入监管范畴,首先要求探店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去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关部门应督促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有偿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发布和推荐。      其次,厘清有偿探店主播的法律责任。有偿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不能唯经济利益是图。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有偿探店作为新出现的推介形态,有关部门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要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机制,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有偿探店行为。      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对待网络上的探店视频。尽管有偿探店的模式很新鲜,但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宣传推介,属于广告性质。对此,广大消费者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不能听信主播的一面之词,要学会正确看待探店推介,做到理性消费。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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