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隐秘的保额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09:58:39 93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现如今,开车出门已成家常便饭,省时省力是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原因,可随着城市逐年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交通事故也日渐频发。“出了事故咋办?没事儿,走保险!”是大多数司机应对交通事故的第一反应。

  确实,随着汽车保险规定的日趋完善,小到碰撞剐蹭,大到人身伤亡,都可以通过车险进行理赔。但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怕自己上的保险不够赔付还要自己额外支付费用,便动了“歪脑筋”,想着保费不够,临时来凑。

  案件起因

  2016年7月,高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在朝阳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刘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骨折、高血压。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高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27万余元。

  保险公司赔钱,刘某接受后续治疗。看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了。可谁知,保险公司却向上级法院申请了再审。按说肇事司机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按约赔付,可涉案保险公司为何像窦娥一般喊起了“冤”?

  原来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高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20万元,而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7万余元,该赔偿数额已超过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导致保险公司要多赔偿7万余元。

  上级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保险公司遂向朝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疑云四起

  交通事故发生时,高某购买的商业三者险保额到底是不是20万元?亦或另有隐情?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约谈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在谈话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报案记录、一份高某签字的变更申请以及两份保险公司批单,保险公司称:2016年6月17日,高某为涉案肇事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额为20万。同年7月11日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7月12日即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额提高到50万元。同年8月7日,高某再次申请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额提高到100万元。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自2016年8月8日零时起,将涉案保单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提高至100万元。

  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检察官心里有了谱。但为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又与高某取得了联系,高某称其购买的商业三者险保额是100万元,但保单等相关材料已经无法找到了。就在此时,通过对原审卷宗的调阅,检察官亦发现案卷中并无高某投保的相关证据,仅仅只有一份书记员的《工作记录》,证明法官和书记员分别致电保险公司客服,高某在涉案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购买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额是100万元。

  高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额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究竟是20万元还是100万元?法院判给刘某的27万余元该找谁要?这隐秘的角落,到底暗藏了哪些事实?各方意见孰是孰非?

  真相大白

  为了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检察官向涉案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高某购买涉案车辆保险情况。经询问得知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高某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经向各方调查及核实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本案高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应分为三个阶段,即:2016年7月12日之前是20万元,同年7月13日至8月7日是50万元,此后是100万元,涉案车辆于2016年7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是20万元,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7万余元,超出了2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朝阳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法院经审查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予以再审。后来本案经法院再审,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高某为涉案车辆所投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为依据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刘某损失中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的部分,高某应予赔偿。最终,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20万元,高某赔偿刘某7万余元。

  这起历时三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隐秘其中的保费数额变化也终于浮出水面。肇事司机因不想承担赔偿责任,事后两次提高涉案车辆的保额,想借此“躲过一劫”,殊不知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在此朝检君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按时足额缴纳车辆保险,对己对人有益无害!

  在上述案件中,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