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北京市教委早在1月26日就发布公告,要求暂停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但仍有少数培训机构不执行规定,擅自组织开展线下培训,最终被依法惩处。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展或参与线下培训均可能被追刑责。
1月17日,天景恒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接收72名外地来京高中生,向其提供绘画培训服务,并于当月29日组织上述学生及10名老师在经营场所内进行绘画练习及培训,直至2月1日被相关部门制止叫停,共计培训4天。因该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展高考艺术(美术)考前辅导培训经营活动,违反停课要求,2月3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教委开展调查,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此,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可以采取停课等紧急措施并公告,相关机构违规授课将面临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单位及个人刑事责任,同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开课、复课和开展其他聚集性活动的具有办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可责令立即停止营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开展培训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应立即依法取缔。培训机构违规组织授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若因培训机构违规组织授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风险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对培训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违规参与培训的人员也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来京培训人员中有来自湖北(武汉),未尽相关防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若来京培训人员中有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疑似病人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造成新型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人员可能因此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作出延期开学,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的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规违法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举措,学校、培训机构、学生和家长应给与理解和支持,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教育部门正在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教育资源、搭建网络教育平台,广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移动终端等方式开展在线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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