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近年来,低碳生活成为时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清洁能源交通方式出行,电动自行车体积小、车速快、价格低,逐渐成为短距离出行首选。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其中最具价值的部分——电瓶。该类案件的案件数量和参与犯罪人数均呈上升趋势,且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利用合法身份掩盖盗窃本质,如“蚁穴”一般频频侵害公民财产之“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财产权利。
一
流窜作案,主攻“游击战”,
管辖难、定罪难、易漏判。
该类案件中,嫌疑人经常在地区交界处流窜作案,打“游击战”,其在一个地区案发后,因区域管辖问题,无法直接跨区查案,且该类案件本身体量较小,已查证的单一区域的盗窃事实往往达不到定罪标准,当嫌疑人在其他区域的犯罪事实尚未案发时,只能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直接予以释放。如,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于2017年3月因在A区盗窃电瓶,被处以刑事拘留,后因未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仅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2017年12月,王某某又因在B区盗窃3名被害人的电瓶,被刑事拘留,但因失窃电瓶无品牌、无外观特征,鉴定机构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后被释放;2018年11月,涉嫌多起盗窃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经审查,其自2016年8月起,就伙同刘某某在本市多个地区盗窃电瓶,经查证的犯罪事实达10余起,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
利用快递员等合法身份“掩人耳目”,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利用寄送快递或收售废品的形式,穿着快递特制服装、驾驶快递车辆,以合法身份作为掩护,走街串巷寻找作案目标,当其在街道边或小区内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快递衣着、装备“掩人耳目”,不易被人察觉。如,任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行窃时,均穿着某快递公司服装,驾驶的电动车上也带有该快递公司标记,其在路边发现未上锁的电动车电瓶后,便将其电瓶拿出,放置在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车后部的快递箱内,掩人耳目。
三
上下游间互相“倚仗”形成犯罪链,致使失窃电瓶难追回,收赃、销赃链条难打击。
嫌疑人窃取电瓶后,多出售给收废品人员或电动车修理店,一些惯犯多次作案后,便会与下游的买家形成固定的销售链,部分买家还为嫌疑人提供作案工具,形成盗窃共犯。案发后,下游犯罪嫌疑人多否认自己对所收赃物的主观明知,而一些买家也系流动作业,收赃、销赃链条不易查获,致使案件追赃挽损工作陷入窘境,而买方市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难以遏制犯罪根源。如,张某某盗窃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其在盗窃电瓶出售给一名修车店的老板时,该老板劝说嫌疑人张某某可继续盗取电瓶,而自己负责收赃,并劝说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其标记有某外卖公司字样的电动车,这样在偷取电瓶的时候较为容易伪装。
四
多数电瓶无编号、无特征,
失窃后难作价、难追踪。
盗窃罪系财产犯罪,定案时一般需要具体的鉴定价格,但目前在多数盗窃电瓶案件中,因绝大多数电瓶无购买发票或购买记录,鉴定报告只能依据被害人描述作出,而更多的实际情况为,电瓶本身无编号、无特征,物品已被嫌疑人出售而无法追踪,且被害人因为盗取数量多,并不知道电瓶品牌,也无法描述电瓶的具体特征,因此,鉴定机构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易导致漏罪发生。如,在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嫌疑人王某某曾于2017年12月盗窃三名被害人的电瓶,但因失窃电瓶无品牌、无编号、无特征,嫌疑人又无法做出详细描述,故鉴定机构未能作价,最终导致其被释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示
经常骑电动车出行,要提高财物防盗意识,电动车要及时上锁,除锁好电瓶盖之外,还可以通过二次上锁的方法加强防盗保护。同时,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要规范停车,尽量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或有电子监控的正规停车棚,不要随意停在路边或偏僻处。在购买电动车时,要留存相关收据,一旦发生被盗情形,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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