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案情回放
燕京智汇公司是“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因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国际文化节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上,均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其公众号上对该国际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因此,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主张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官提示
法院在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时,应当考虑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案中,燕京智汇公司主张商标权的商标是“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公司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其实就是判断“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是否属于旅游类服务。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欣赏自然风光,有的倾向于瞻仰历史古迹,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是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特定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关于混淆可能性问题,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其产品,因此,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也不构成侵权。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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