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出门在外 莫将自身安危寄于他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09:55:54 120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案例一

  商场乘扶梯坠落摔伤

  田某和亲属到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商场购物中心购物,田某在其亲属之后从六楼乘坐扶梯下五楼,期间田某从扶梯侧面扶手摔出扶梯坠落至五楼,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后田某将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诉至法院,以二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商场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现因商场监控设备损坏,导致无法还原田某的摔伤经过,进而无法判断其摔伤原因,且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设立了相关的警示标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两被告应对田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田某在乘坐扶梯过程中,从扶梯侧面摔出扶梯,但扶梯侧面扶手高度符合国家标准,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乘梯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合其摔伤的具体过程,其自身应对摔伤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某房地产公司、某丰台分公司对田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二

  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

  支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因进入河道不慎落水溺亡。后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永定河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进入河道或冰面的行为均对人身安全极易构成巨大威胁,这无需管理机关事先警告、告知或具备某方面专业知识。支某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导致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故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对支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男子参赛期间死亡

  郭某在参加由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主办、美国国际管理集团(IMG)承办的北京国际铁人三项“奥运距离”赛事过程中猝死。郭某作为参赛选手完成1500米游泳之后开始自行车赛段,之后在自行车赛段10多公里处发生意外情况,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因与丰台体育局协商未果,郭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丰台体育局是赛事举办方之一,对参赛运动员在安全告知、组织安排、医疗救助等方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赛前,赛事举办方对比赛规则、赛道信息、公共设施、运动风险等涉及比赛安全的信息,通过网上发布、运动员会议等方式向参赛运动员进行了充分告知,郭某应当知悉上述信息,并在《责任免除、风险承担以及赔偿协议》上签字,加之郭某系第二次参赛,对赛事安排、医疗条件和运动风险应当有充分认识。赛事举办方对组织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在赛道沿途安排了巡视员和医疗点,并配备了救护车和专业医疗救护人员。郭某在参赛前已知悉赛事的医疗设置和救助程序,郭某自愿参赛,应当视为其同意在受伤后按照赛事安排的救助程序获得救援,故郭某父母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丰台体育局对郭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京小槌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两种:

  一种是像案例一中的情形,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有关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要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除了损害后果,还要有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损害后果指已发生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过错行为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指前述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这三个构成要件都要进行举证。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很多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成败,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京小槌提示

  侵权责任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是自身风险的主要掌控者。在公共场所或参加群众性活动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自然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作为成年人,我们自己应该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安危完全寄托于他人。户外活动要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等,均属于成年人的风险防范义务。故京小槌在此提示大家,进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群众性活动时,一定要谨慎小心,注意好自身安全。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