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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约车监管须回应技术革新与行业动向带来的新挑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41:43 1376
  6月28日,在广州市交通局、总工会指导下,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联合广州市网约车工会联合会举行《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签约活动,广州全市45家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广州地区负责人参加签约。      《公约》围绕“网约车平台保质量守法规运营”“聚合平台的自律规定”“共推行业自治协商制度”等行业发展重点方面达成自律自治共识,及时回应和解决当下广州市网约车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持续健全网约车行业协商协调机制,发挥行业健康自律自治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州市网约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规范稳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以聚合平台为代表的新运营形态逐渐成为网约车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不断革新与迭代,使得网约车监管亟须回应技术革新与行业动向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更加充分利用好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在网约车这一新兴业态规制中,技术赋能监管成为决定监管效果的关键因素。解决网约车监管遇到的难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为重要抓手,积极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高效率的数据运用,使得网约车监管的运用水平、智能化程度、第三方依赖度等指标均实现质的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也要不断革新监管模式。基于海量大数据的监管模式,要求我们不仅要对静态的数据加以评估和利用,也要对动态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与预测。比如:如何基于网约车驾驶员的出行数据实现对其等级和工作习惯的画像和评测;如何基于网约车运营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城市交通情况的预测,并以此作为交通信号灯时长设置的科学依据,这都是动态数据分析和预测的重要表现。如果各个大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数据仅作为自用,存储于内部封闭的数据中心,则很容易形成数据孤岛,难以有效发挥这些数据在公开共享前提下应发挥的显著效能。      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算法等技术手段,整合多方数据资源形成共享共用的数据中心,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充分利用,更好地实现交通状况改善、管理效率提升、闲置资源利用目标,实现技术让生活更美好的初心。具体来说,可以指定相关工作部门,发挥互联网、算法、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的监管效能,使其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监管网络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时搜集和监管网约车运行的各类服务信息和违法违规数据。在此基础上,打造网约车智能监管系统,全流程实现智能化信息科技手段的真实运用,打通网约车监管各主体之间的空间壁垒,实现数据和网约车监管活动的共担共享,撬动数据治理杠杆,深挖监管数据富矿,打造网约车监管的“智慧大脑”,更好地实现科技服务、惠及社会出行,让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更接地气。      填补疏漏升级理念 加快建设多元治理体系      首先,抓住自动驾驶商业化运用带来的新机遇不断完善相应治理体系。自动驾驶大规模商业化运用,不仅需要成熟的技术设备,还需要量产成本控制、高效路网建设、监管规范及政策法规等配套。因此,网约车行业应积极研判和及时回应技术革新带来的行业诸多新问题:比如,如何立法规范网约车无人驾驶的行为,如何消除公众对无人驾驶的信心不足和安全性质疑,如何解决无人驾驶场景下的非典型场景,如何按期实现智能网约车服务“混合派单”,如何科学设置安全员和运维团队等,这需要网约车全行业细致思考和合理设计。      其次,加快自动驾驶创新生态和多元治理体系建设。自动驾驶技术的产业化与商业化应用,可能引发新型安全事故,这应引起重视。能否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问题,决定着自动驾驶的技术能否成功落地,并成为未来共享出行行业新的增长点。而解决无人驾驶的安全风险,首先需要网约车行业前瞻性回应无人驾驶等技术革新带来的新挑战,尤其是在治理体系上下大功夫。应加速推动包括科技型平台企业、传统汽车制造商、造车新势力企业、科研院所和用户在内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生态发展和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在治理体系全局中构建网约车行业自动驾驶的实践图景和实施方案,提升自动驾驶网约车开放路段运营的可行性和公众接受度,进而不断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化商业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后,理念升级,填补新技术领域的法规疏漏。从容应对自动驾驶等技术革新对网约车行业带来的新挑战,既需要提高认识,又需填补法规疏漏。要加快完善共享出行领域的政策法规,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进而推动网约车自动驾驶规范化发展。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行先试,出台积极政策和地方性文件激发自动驾驶领域创新能力、促进网约车产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此外,还应强化自动驾驶在低碳、环保理念和安全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和自动驾驶网约车产品的社会接受度,通过理念升级实现对自动驾驶等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进行有效回应。      着力加强聚合平台等行业新形态的重点监管      目前,聚合平台已成为网约车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其对促进网约车市场竞争、推动网约车市场结构完善均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小城市,聚合平台常通过流量补贴和宣传合作模式影响网约车行业发展。如何加强聚合平台等行业新形态的监管,值得思考。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通知》明确,各地交通运输、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层面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要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等。      以提供中介信息和撮合交易为主要功能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在商家和乘客之间扮演着“中间人”角色,应承担的首要义务是资质审核。因此,监管部门要多措并举督促网约车平台不断加强对平台接入网约车公司的资质审核,做好核验登记环节,切实提升合规率。推动建立乘客在选用网约车聚合平台出行中出现的损害事故由平台先行赔付、聚合平台而后向网约车公司追偿损害赔偿的机制。要重点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益保障,通过信息核查与公开,确保涉及出行服务环节的多主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应借鉴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举措,推动现有网约车聚合平台开展出行商用服务监管。      此外,应着重加强包括聚合平台在内的行业司乘人员权益保障。作为第二重监管主体的平台同时具有保障网约车驾驶员权益的义务,要切实履行好保障网约车驾驶员权益的义务,避免在聚合平台等新模式下,注册平台与聚合平台对网约车驾驶员一切从严而忽视其合法权益,对待驾驶员权益损害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立足出行安全运营保障、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相关方安全建设、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投诉纠纷化解处理、损害损失赔偿等方面,不断加强网约车行业的合规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网约车平台尤其是聚合平台等新模式在差异化经营、品质化经营等层面进行良性竞争,优势互补,进而通过多方合力,实现网约车行业监管科学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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