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及法律规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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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工智能+”行动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6月,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联合主办的2024世界智能产业博览会发布信息显示,2023年,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达5784亿元,增速13.9%。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时代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典型代表,已为多个产业提供智能化方案,促使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造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已从之前单一的信息搜集、整合、储存、分析等智能技术逐渐发展到具有生成特定领域内容功能的复合型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脱离人类的制约开始进行“自我创作”。2022年3月,一款名叫Midjourney的智能绘画工具问世,其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文字自主产出相应图片,且耗时极短。2022年末,美国人工智能公司OpenAI推出聊天机器人ChatGPT,使用者可以与其进行聊天互动等。这使得人工智能技术迈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2024年2月,OpenAI又重磅发布人工智能文件视频大模型Sora,使用者输入指令可自动生成高质量视频。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利用复杂的算法、模型和设置的规则,通过大范围集中性学习,从而创造出新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其可以广泛应用于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视频生成、音频生成等领域,相比之前的技术而言,当前的技术更倾向于内容输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各行各业将产生深远影响,极大地方便人们的工作,使用者只需要按照规定输入指令,就可以创造出符合使用者要求的原创内容。但是,人工智能在人类的指令下创造出的内容,以及人工智能“自主创造”出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又应由谁来享有?这值得探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可以产出内容伊始,关于其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就已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因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关键是要确定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认定是否为作品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一是作品内容,其二是作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看来,我国对于作品的内容是以独创性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知,作品的作者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是根据使用者的要求来生成的,是使用者思想、观念、意识的反映和延伸。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很大程度取决于其背后使用者的创新能力。因此,如果使用者通过人工智能将其个人内在的创造性思维向外表达形成可视化的内容,则兼具内容独创性和作者主体资格的标准,所创新内容也就具备作品的属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现状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基于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不能是人工智能本身,但著作权究竟应该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使用者还是生成内容背后的创作者,目前为止尚无法律制度支撑。 当前,各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通常以协议条款形式约定分配。总体上可以归为两类:其一,归属于人工智能制造公司。如美国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在其使用条款中的知识产权项下规定,所有权利由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国内百度旗下的AI艺术和创意辅助平台“文心一格”在其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使用“文心一格”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内容,其知识产权归“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其二,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如国外人工智能创作网站NovalAI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拥有所有软件生成内容的所有权。 综合来看,这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由于归属主体不同,导致使用者如果需要使用多种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就会遇到同一个作品由不同主体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如果著作权归属发生碰撞则可能引发纠纷,且著作权的相关权益受到分割会影响使用者获得的利益。第二,以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是人工智能制造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和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合意;使用者只能因必须使用相关人工智能产品的需要而被迫接受条款规定。但从作品产生角度看,智力投入程度最大的是使用者,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想法、理解输入指令才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触发条件,故而,这样的格式条款对使用者不公平。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规制路径 依照现有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来源可以分为根据人工智能制造公司设定的程序自主化生成和由使用者输入指令后的特定化生成两种路径。结合当前著作权归属的用户协议约束机制来考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分情况进行法律规制。 第一,由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应为人工智能制造主体。目前,根据人工智能制造公司设定的程序,人工智能已经可以自主化生成内容。例如2015年9月腾讯财经首次发布的机器人“记者”Dreamwriter撰写的题为“8月CPI同比上涨2.0%创12个月新高”的稿件;美国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已经公开展览;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已于2017年5月出版且广受好评。类似人工智能创作的产品是基于制造公司设计的算法和程序自主生成内容,如果具备作品属性,著作权应当直接由其制造公司享有,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用户与人工智能制造公司的合意约定优先。人工智能制造公司生产人工智能产品,经过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使用后生成内容,这是人工智能特定化流程。对于该类型的创作内容,在具备作品属性前提下,应优先尊重创作人和人工智能制造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过该约定必须是经过双方一致认同而达成的合意。法律应当就著作权归属约定的合意性标准作出相关规定,例如可以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经双方签字捺印。此外,双方还应各自出具自愿证明书,证明对于约定内容的认同且自愿接受。 第三,约定不成时根据智力投入情况确定权利分配。在上述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要法律规定介入。通过人工智能来创作作品和通过传统方式创作作品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媒介不同。人工智能技术是使用者创作作品的媒介,但这并没有切断使用者与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机互动的本质依然是由人创作作品,而且每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能够反射到特定的使用者,即使用者与作品之间始终保持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即生成内容背后的创作者。人工智能制造公司作为媒介的提供者,对于作品的产出没有投入智力因素,其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产品使用费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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