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任文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了“直播打赏返还责任认定学术研讨会”,邀请多位专家学者,聚焦前述《征求意见稿》中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回规则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乌兰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关键词进行了分析。“为什么直播打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相关意见可以看出,不是因为一方处分共有财产,而还应该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乌兰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则是,为什么返还的主体是限定在网络直播平台?她认为,主播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对于返还主体是网络直播平台还是主播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些主播只是在平台上入驻。平台只提供平台中介功能的话,可能它直接在主播和打赏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如果主播本身就是平台签约主播,根据与平台的签约协议要求提供直播服务,取得相关报酬的话,网络直播平台实际上是合同当事人,承担返还的合同责任。
此外需要考虑的是,关于打赏财产返还路径。返还路径基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有差异的。如果仅仅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平台仅仅做中介,提供平台服务的情况下,其责任性质有待进一步明确。
此外,乌兰认为,要解决《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相关争议,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目前“擦边”视频很多,对于“淫秽、色情”直播还没有明确界定。实际上,直播平台对这个问题管控比较严格,稍微出现敏感词汇或者身体部位暴露,直播就可能会被中断或者封禁。这种情形下,是否平台已经尽到了关于直播内容的审查义务,需要考虑。
其次,一方当事人特别是配偶方主张返还的时候怎么证明直播是色情、淫秽的?因为相关证据都掌握在平台方,配偶方举证或者取证难度都非常大,这个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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