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庄德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了“直播打赏返还责任认定学术研讨会”,邀请多位专家学者,聚焦前述《征求意见稿》中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回规则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分享了观点。
刘晓春表示,直播打赏经过多年发展,已经不再是过去单维度的指向了,实践当中有大量打赏有可能是知识付费行为、专家咨询行为等,也可能是有民族文化、城市的旅游高质量、正能量内容输出来给到直播打赏,体现出它的商业模式以及打赏付费消费背后的利益交换,应该将其放在更宽的视野去看,不仅仅只是做低俗诱导内容打赏的模式。
“因此,直播打赏并不一定是非常特殊的领域,应该将其和网络交易等并列观察,直播打赏退款不是单独案件问题,也不是具体只涉及少数当事人问题,它可能是整体行业问题,如果我们在一定条件下配置可以退款,它不是几个特定的场景,而是整个行业海量场景都可能会受到规则的影响。这个规则里面一旦出现不确定性,就会出现大量风险分配问题,可能不是解决个案的问题,而是解决行业资源和成本配置问题。”刘晓春表示。
例如,打赏者是已婚还是未婚的,这里有身份识别问题。刘晓春认为,如果在很强的匿名化情况下,要根据不同身份配置不同的规则,本来就会带来很大的成本。如果身份识别不准之后导致的风险全部压在平台身上,恐怕也不一定合理。
刘晓春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主播一方的考量可能存在欠缺,因为不良内容提供者也是主播,这里真正的法律关系所谓无效也是在打赏者和主播之间。但是,现在只谈向平台退款,法律关系要进行风险分配,也不能只分配给平台方,需要慎重考量。
此外刘晓春谈到,风险分配的过程当中,内容治理因素是绕不开的。现在主流平台上的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是很少见的,违法标准也相对客观,但是如果把低俗或者是在内容治理上的“不良”引进来的话,其内涵和外延都过于宽泛。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就存在认定标准风险和法律规则上的模糊性,同时把风险分配到平台,值得商榷。
“与过错、防范成本、风险分配结果不是特别匹配的规则,最后可能会导致恶意退款等情形产生。”刘晓春表示。
刘晓春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第四款考量的重点之一是配偶的利益。但是,很多时候打赏少量金额完全是在成年人正常消费范围之内,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前述条款应该进行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退款规则。
此外刘晓春表示,如果按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规定实施,可能会出现恶意退款,恶意诉讼等情形的出现,“不退白不退”可能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想法,对平台会增加成本,也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刘晓春表示,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现在的条文施行,需警惕恶意退款的投机套利现象,因为退款成本极低,配偶不同意,低俗范围不好掌握,交易对价免予退还,很容易批量化操作。如果对恶意退款还没有明确追责机制情况下,事实上该条款是要求平台对相应的用户,包括其配偶给出补贴,这部分补贴很容易形成被“黑灰产”利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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