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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简析数据产权构成要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41:06 893
  传统数据市场中存在“一般买卖”“付费访问”“保密授权”“公开许可”四种数据产权形态。“新型”数据产权构成要件的特点在于,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处于“二选一”的状态,只要各自满足其中的一项要件,二者结合即能形成完整的产权结构。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当前,我国学界就数据产权问题已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但对具体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以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试着勾勒数据要素的产权形态,探讨数据产权规范的核心性问题:“新型”数据产权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数据产权的规范设计取决于对数据交易成本的分析      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产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解决存在交易成本时,如何通过初始权利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中转让和保护财产所需要支付的成本。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依靠自由市场即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其与初始的权利分配无关;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这种理想情况往往难以出现。因此,初始权利配置,即产权将会实际影响市场效率。同时,产权可以理解为“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两个层面。“经济权利”指在考虑交易成本时,主体在市场中能够实际期望得到的利益。“法律权利”则指在市场中,法律所明确承认和保障的主体的财产利益。      通过市场化配置可以降低数据要素的成本,主要有“优化存量”和“扩大增量”两种途径:第一,数据可以在自由市场中通过交易提高其利用效率。通过设置合理的数据产权,可以使数据交易的收益大于成本,数据即可被更能发挥其效用的主体所获得和利用。第二,数据不受限于物质的有限性,而是具有衍生属性,即原始数据经过加工,可以产生具有新效用的衍生数据。因此,需通过设置合理的数据产权,使市场中利用衍生数据的收益高于获取原始数据的成本,从而激励衍生数据的产生。      据此,数据产权的立法目标,应设立一种符合数据交易成本运行规律的“法律权利”,以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资源配置。而数据产权规范设计中的基础问题,在于分析数据市场中存在的交易成本。      传统数据市场中存在四种数据产权形态      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和效用不确定两大特性,这决定了其在交易中会产生如下交易成本:第一,“监督成本”。即当权利主体试图通过限制数据后续流通的方式扩大其获利时,其必须采用一定手段,确保交易对象不会在完成交易后自行复制和流转该数据。第二,“阻碍成本”。即当数据被赋予排他性权利时,其将阻碍市场中的主体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数据,而使其只能接受与排他权主体磋商形成的数据定价。该定价如果高于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数据的价格,则其差价实际是交易对象所需额外支付的成本。第三,“匹配成本”。即对于效用不确定的数据而言,由于其需求无法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及其潜在的交易对象,就需要通过额外的金钱或精力付出,使供需双方能够匹配达成数据交易。第四,“加工成本”。即主体为了数据更能吸引交易对象,可能需要支付成本,对数据进行一定的收集、整理、清洗和加工等,进而增加数据的有序化程度,提高其需求度。      根据数据交易属于公开交易还是非公开交易、交易是否对数据的后续流通进行限制,我们可以将传统数据市场,划分为“一般买卖”市场、“付费访问”市场、“保密授权”市场和“公开许可”市场。“一般买卖”市场是传统社会信息的主要交易模式,主体往往会采用在市场中“碰运气”的方式交易。考虑到“匹配成本”支付的或然性和“阻碍成本”的存在,此时主体不应被赋予私有产权。“付费访问”市场是主体设置一个公开交易场所吸引不特定对象前来交易,且不限制数据后续流转的交易模式。由于其并未支付“监督成本”,但往往支付了“加工成本”,故主体可以获得对该数据进行公开交易的排他性权利,即“专营排他”产权,其对数据的要件需求是支付“加工成本”的集合性数据。“保密授权”市场是主体为数据设置“保密措施”,同时以授权使用方式允许交易对象在一定权限内使用该数据的交易模式。由于其支付了相应的“监督成本”,并承受了“匹配成本”损失,主体应当获得“保密排他”产权。其对数据的要件需求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公开许可”市场是主体向市场中的不特定对象公开交易其持有的数据,同时主张未经其许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对该数据进行流通利用的交易模式。如果此时对数据进行排他性保护的创新激励收益高于“阻碍成本”,则主体应当被赋予“绝对排他”产权。其对数据的要件需求是“唯一化公示”的创新性数据。因此,传统数据市场中实际存在四种不同的数据产权形态。      数字经济时代为“新型”数据产权的形成提供条件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交易基础设施的形成及新型数据技术的应用,导致数据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发生变化。首先,中心化数据交易场所的形成,为数据交易提供了中心化场所,使数据交易的“匹配成本”因规模化效应而大幅降低。其次,保密数据公开交易的实现,解决了“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使得数据交易的“监督成本”获得显著优化。最后,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数据需要通过“上链”方式,实现数据权利在群体中的“唯一化公示”,数据交易的“监督成本”将被大大降低。      上述技术和制度进步,导致数据交易中的各种成本降低,并指向了同一实践发展方向。即,由于原先的非公开市场主体面临的“匹配成本”问题,以及非限制市场主体面临的“监督成本”问题,都得到了极大优化,实施既“公开”又“限制”数据交易的门槛越来越低。由此,原先存在于“一般买卖”“付费访问”“保密授权”市场的交易数据,均出现了向“公开许可”市场集中的趋势,统一化的数据市场逐渐形成。而在这一市场中,一种针对数据的绝对排他的“新型”产权具有了形成的条件和需求。      “新型”数据产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总体来看,“新型”数据产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在实质内容层面,欲获得绝对排他保护的数据,需选择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数据具有获取的“唯一渠道”;二是权利主体单独为集合性数据支付“加工成本”。“唯一渠道”要件的法理基础是证明“阻碍成本”并不存在。当数据仅能通过特定个人、企业或政府的特定行为而收集、计算或附随产生,其他主体无法绕开权利人的渠道而获取该数据时,则权利主体即有了主张绝对排他权的正当基础。“加工成本”要件的法理基础,则在于赋予权利主体绝对排他权的效率收益,总体大于“阻碍成本”带来的效率损失。      其次,在数据处理形式层面,欲获得绝对排他保护的数据,需选择性满足以下两者之一:一是已采取“保密措施”;二是已实施数据权利的“唯一化公示”。“保密措施”或“唯一化公示”这一形式构成要件的原理在于基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必须对数据进行一定的形式处理,使其能与特定的权利主体形成对应关系,进而控制“监督成本”,保证绝对排他权的有效实施。“保密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如控制数据接口、数据加密等或法律责任措施,如保密协议等,以秘密控制方式确保权利主体与特定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唯一化公示”则是借助具有技术或法定公信力的公示系统,向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表明,该权利主体与特定的数据客体之间,具有“一对一”的主客体对应关系。      “新型”数据产权构成要件的特点在于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处于“二选一”的状态,只要各自满足其中的一项要件,二者结合即能形成完整的产权结构。这意味着在权利形态上,“新型”数据产权有了排列组合、形成多种构成类型的可能,也意味着数据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相较于传统产权更复杂。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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