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任文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了“直播打赏返还责任认定学术研讨会”,邀请多位专家学者,聚焦前述《征求意见稿》中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回规则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李琳谈到,妻一方直播打赏返还问题首先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如果夫妻一方用自己财产打赏,一般情况下不能受到干涉,这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琳认为,直播打赏行为主要应当是网络服务消费合同,平台和主播关系比较复杂,可能有三方关系,平台、主播还有经纪公司等,这种情况下可能是三方关系有一种合同管控。还有一种是两方劳务关系,平台和主播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还有纯粹网络平台,平台只提供一个平台,主播上去决定自己要直播什么内容等。这种关系直接影响了影响返还义务人是哪一方。
在李琳看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有几个重大问题要明确。
首先是如何认定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表述为做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他认为,这里“等”字应当就是指淫秽、色情这两类信息,不应当进行开放解释,否则就会使规则适用无限的放大。
其次,则是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问题,因为其违反公序良俗,所有人都可以主张无效,合同无效之后不会发生善意取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等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打赏人明知自己在观看淫秽色情直播并且打赏,也是有过错的,如果要返还的话,应考虑打赏人的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打赏处分的不一定是婚后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应当推定打赏是个人财产打赏,这是简化法律关系最简单的推论。
李琳认为,如果最后证明确实用共同财产打赏,且打赏数额过于巨大,共同财产一方是否有权处分打赏金额,也有争议。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约定不能打赏等,也有可能被认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不同观点。
“总而言之,直播行业是一个有价值的行业,不能过度‘妖魔化’,应当制定合理规则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是合理的,可以净化网络环境,对淫秽色情进行打击,但一定要明确淫秽色情的范围,严格设定在淫秽、色情直播上,并且注意防止道德风险,即以配偶反对为由,恶意索回打赏金的行为。”李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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