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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的推进路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39:05 526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其中,《改革规划》第36项任务为“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提出“聚焦业务办案,完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赋能系统,推进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等措施,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如何有效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及时更新理念,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      检察机关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并不陌生,2013年底全国检察机关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搭建起了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平台;2017年上线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实现了间接生成统计数据到办案系统直接生成的转变。至此,办案人员网上办案的过程,也是案件信息填录、信息采集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生成的过程。但是,数字检察不只是检察工作的技术化、信息化、网络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不是统计数据的罗列,更强调数字化意识、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检察机关要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      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应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由传统的“被动受案”监督办案模式向“主动办案”转变。过去,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主要是受理什么案件就办理什么案件、受理多少就办理多少,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发现获取难。而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看似孤立、偶然、平常的信息点之间有了交集、串联,问题线索就能清晰显露出来。在办案实践中善于运用大数据发现案件线索,这也是数字技术给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带来的最直接的辅助作用。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主设计研发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监管平台,该平台可精准挖掘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从中发现行政监管和司法判决中存在的漏洞与隐患,并将监督线索自动推送给公益诉讼检察等办案部门。      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应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向“类案办理、系统治理”转变,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同类问题治理,实现以一类案件监督促进一个领域发展的社会治理效果。当今社会,海量数据中往往可能隐藏着违法行为和社会治理问题的案件线索,通过数据监督模型收集、归纳、筛选有效数据,可以发现潜藏在个案之中的社会问题、管理问题,这为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从2018年开始率先探索实践大数据法律监督,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践路径,通过数据间的关联碰撞,发现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规领取养老金、诈骗医保资金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筛选出成百上千条风险企业涉劳动纠纷线索,对批量发现的涉劳动报酬纠纷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重在务实管用,要统筹好研发和应用,防止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造成资金浪费和脱离业务工作实际。比如,2023年7月10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在头版就数字检察进行评论时说:“少数地方检察机关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买模型来用,往往‘水土不服’、难以升级,不仅造成浪费,也容易让数字检察的战略跑偏,应切实杜绝这类问题。”      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应运用大数据加强案件管理      从管理层面看,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要紧紧围绕“应用”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应按照监督事项案件办理要求,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从每一个法律监督个案入手,建立“个案挖掘、线索建档、数据筛查、调查核实、实施监督、系统治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案件管理智慧研判,推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对人、财、物的科学管理,提升检务管理效能。      要以数字检察优化检务管理,推进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数据分析可发挥业务监管、指导作用,但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数据上升、哪个数据下降。比如:2018年,最高检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旨在通过对数据变化的深入分析,研判数据反映的检察业务工作运行状况及社会运行状况,着力发现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意见和建议,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此外,通过数据联动和案例反查,最高检发现个别省份公益诉讼立案数据上升其实是个别基层院存在同质化办案,特别是类案群发检察建议的问题,从而对其实时纠偏、提出预警。      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应保障数字检察应用智能化      建立和完善以类案检索、智能推送为核心的知识服务体系,用数据服务检察办案。检察机关的知识服务平台应及时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知识体系性、完整性和易用性。通过数字化解析,对“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进行精准分类、科学标签。通过统一平台入口实现关键词检索、模糊检索、组合检索、跨库检索等一站式检索功能,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案例及知识查询、大数据智能推送、个性化统计等数据服务。      夯实数字检察的基础,完善检察信息化系统。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同一张网上接收案件线索,在同一张网上流转案件,在同一张网上办理案件,在同一张网上管理案件,在同一张网上采集数据,这一集案件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跨地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可有效解决以往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问题,数据量也由万量级上升为亿万量级,有效实现了检察业务数据化。数字检察的应用,在于坚持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四个一网”。      数字检察应符合数字法治建构的基本逻辑。目前,司法数字化总体上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辅助性算法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湖北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等,主要功能在于提供辅助性建议,并未涉及代替司法主体作出算法决策或主导算法决策。但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及数据瑕疵等问题不可忽视,它直接关系着司法数字化辅助的结果,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同案同判”的技术赋能场景。由于算法与数据、平台融为一体,因此,数字检察要聚焦“解释算法的算法”和“监督算法的算法”,加快推进技术逻辑与规范逻辑的结合,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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