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任文岱)截至202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网络空间已成为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治理网络暴力现象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报告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
报告显示,部分网络大V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如,知名娱乐博主张某为吸引关注,通过其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王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又如,刘某与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刘某有50余万粉丝,因收到孙某的一条私信,刘某遂将孙某的私信、微博账号、照片等信息“挂”出来,并配有侮辱性言论,引发网友对孙某的网络暴力。
对此,报告表示,平台对网暴行为干预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问题治理方面负有相应主体责任,包括对网络账号的管理责任、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等,但部分平台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的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平台对于明显违法违规发布的内容,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处置机制;用户持续性、重复性发布侮辱、诽谤等明显侵权内容的情况,主动审查并对账号作出封禁等措施的力度不够,往往仅以权利人投诉后删除的事后救济为主要措施;不同平台内部对于涉网暴信息的审核标准不一,对用户处罚尺度不统一;对部分实施网络暴力的用户处理过轻,导致网暴行为‘死灰复燃’。上述情况折射出,部分互联网平台对不当言论的干预处置存在滞后性,对不当网络言论的扩散缺乏有效的预警预防和主动处置机制,不利于网络暴力的有效遏制。”
报告认为,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而对于网络大V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更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其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在享有言论自由、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网络大V”在传播信息时,应有更高的审核义务,严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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