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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如何破解平台屏蔽封禁问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36:07 234
  在破除要素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数字经济领域的“互联互通”该如何推进、如何有效解决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屏蔽封禁顽疾?      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平台屏蔽封禁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学术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就此展开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许身健表示,当下数字经济领域超大型平台恶意实施封禁、屏蔽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数字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互联网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是一种必然趋势,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当秉持互联网开放的基本理念,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      发展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大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逐渐从“开疆拓土”转向“存量竞争”,反垄断、“互联互通”已经成为行业与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和反复提及的热点问题。      一方面,各个互联网企业希望用户尽可能久地试用自己开发的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各大互联网平台“画地为牢”、构筑“信息孤岛”的现象越来越不满,呼吁更公平和充分地竞争。因此,促进信息要素在互联网平台间自由流动,是中国数字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如何破除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屏蔽”“封禁”行为,监管部门早已纳入工作议程。2021年7月,工信部启动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互联互通”便是其重点之一。工信部印发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产品实施不兼容,其典型场景为:具有外部网址访问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互联网企业服务或产品的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      2023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中,也提到“保障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无正当理由屏蔽链接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室副主任金善明看来,“互联互通”并不是个新问题,也有一定法律依据,只是一直没能得到解决。“从长远看,‘互联互通’是一个趋势;短期看是一个博弈,甚至有时候会引发冲突。”金善明在研讨会上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也认为,尽管工信部为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平台屏蔽封禁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事实上,针对平台屏蔽封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规制,但要真正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契机,对恶意屏蔽封禁、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进行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杨东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认为,平台屏蔽封禁不仅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理念相悖,而且增加了市场扭曲的可能性,不利于平台生态的良性循环。建议未来考虑数字知识产权的方式,一方面,通过数据确权激励平台“互联互通”;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条款遏制平台屏蔽封禁行为。      上海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张兆安也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作为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他一直非常关注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曾提出一系列有关平台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张兆安认为,平台经济是新经济业态的重要体现,“互联互通”是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平台屏蔽封禁行为不利于数据要素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通过修法或者制定法律为平台经济发展划定规则,同时妥善处理好创新与规制之间的关系。      除了反垄断,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平台屏蔽封禁问题,有哪些路径?与会专家学者认为,除了反垄断法,还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恶意不兼容问题。      金善明表示,关于平台屏蔽封禁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避免出现“路径依赖”,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就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具体分析。      在金善明看来,在平台封禁屏蔽案件中,对“恶意”的判断不同于传统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过失状态的认定,而应当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对于屏蔽封禁行为的损害效果分析,不仅要关注传统意义上的竞争损害,而且还要考虑消费者损害。      “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发展基础,现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在讨论平台是否应当开放时,不能只关注平台的自主经营权,还需要考虑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对治理恶意不兼容问题而言,首先需要对不兼容进行区分,考虑是一般性的不兼容还是针对性的不兼容,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恶意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海涛认为,对于屏蔽封禁、恶意不兼容等行为,目前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达成广泛共识,这使得立法难以对这些行为规定明确的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在判断恶意不兼容时需要考虑意图、对象、依据、影响和损害评估五个因素。对于屏蔽封禁行为的损害效果分析,不仅要考虑竞争损害、消费者损害,还要考虑对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引导。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张涛认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国际化,需要充分考虑和关注其他国家的平台经济政策的发展趋势。从欧盟关于平台“互联互通”的立法及政策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竞争法为基础,防止平台垄断和滥用市场地位;二是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为核心,保障用户的基本权利和数据安全;三是以协作方式为特色,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框架。这可以为我国规制平台屏蔽封禁行为提供参考。      打破封闭生态,才会更有国际竞争力      除讨论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问题外,本次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学者,还从鼓励国际竞争角度,阐述了打破平台屏蔽封禁现象的重要性。      金善明表示,我国的很多互联网企业虽然用户规模较大,但国内用户居多,国际化程度较低。他们习惯进行“跨界”发展而非纵深发展,即当在某一个领域的用户规模达到饱和后,就自立门户形成自己的生态,然后利用已有的庞大用户数量给自己的其他产品导流,通过其他小平台无法抗衡的用户规模而不是技术优势来扩大发展。      在金善明看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打通不同平台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壁垒,通过外界压力促使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在技术上进行纵深发展,在某一个领域做强做大,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真正地跨出国门,走向国际。      焦海涛也认为,或许是因为中国市场的用户规模太大,参与国际竞争相对更难,有的互联网企业选择了自我封闭、吃存量用户的“老本”。除了纯粹的市场激励外,也许要从国家战略等角度进行激励,让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杨东表示,当前国际环境下,中国面临着更艰难的国际竞争环境,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实现变得更加重要,其中数据要素就是一个重要的核心资源。      “从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要素价值发挥的角度看,平台封禁行为严重阻碍数据的流通、共享、效率发挥,造成了数据要素和市场割裂,因此必须予以严格管控。这样才能有效地为国家当下的经济、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发挥贡献力量。”杨东说。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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