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概念探析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36:02 1479
  当前,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刻影响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的智慧司法实践看,虽然ChatGPT等类似高级人工智能已经出现,但尚没有直接将此类人工智能大规模运用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的阶段。什么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如何理解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的概念?本文试着进行探讨。      司法审判实践视域下“人机协作”中的“人”      厘清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机协作”的概念,首先需要界定“人”的范围,因为不同主体对“人机协作”这一机制的制度或技术需求不同。关于对“人”的理解,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将“人”仅限定为司法审判机关,也有学者对主体范围采取模糊化处理。本文对“人”的限定采取广义理解,认为它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诉讼参与人,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第一,就智慧司法设立的宗旨而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把“以人为本,服务司法”“根据审判执行、决策管理、便民利民实际需要,加强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深度融合,切实为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水平提供服务,切实为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供服务”等,作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智慧法院建设主体不仅仅是法官,还包括诉讼参与人。智慧司法设立的初衷是司法便民,智慧法院建设的本质是为了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设计的目的在于提供人民需要的诉讼服务,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所以必须将法官与诉讼参与人都纳入其中。      第二,就优化智慧司法而言。如果将诉讼参与人排除在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见将无法得到反馈,算法也就得不到高质量数据的“喂养”,进而也很难实现司法数“智”化。如果将法官排除在外,就背离了裁判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等设立的意义。鉴于此,人机协作中的“人”,不应局限于某一个单一主体,而应将法官、诉讼参与人全部纳入。将主体扩大到诉讼参与人,不仅可以按需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还可以使法院与其他诉讼主体形成合力,共同助力“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      司法审判实践视域下“人机协作”中的“机”      何谓司法审判实践视域下“人机协作”中的“机”?一般来讲,“机”主要指智能化辅助系统与大数据等工具,通过对“机”的运用完成裁判数据的模块化、标准化,最终为司法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对“机”的理解,可以通过在智慧司法建设的不同阶段予以类型化:第一,法律数据获取阶段。主要指利用OCR(光学字符识别,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技术对文本资料扫描后的图像文件进行分析处理,获取文字及版面信息。第二,数据处理阶段。该阶段通过积极推行卷宗“无纸化”,突破以承办人为核心的办案模式,将案件办理收集到的材料全部予以电子化,将司法业务集约化、模块化处理,以技术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如通过对起诉书、庭审笔录、证据等案件关键信息的处理,实现文书的自动化生成,使得法官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案件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中去。第三,数据应用阶段。该阶段主要将技术与智慧审理相结合。以速裁案件“无卷宗+无书记员”庭审新模式为例,它通过运用智能辅助系统,使法官及当事人无需再关注、等待书记员的书面记录,也无需再翻阅纸质卷宗、传递证据材料,把法官从重复性事项中解放出来,以便更专注于庭审实质审查,使庭审节奏更流畅、庭审时间大大缩短,群众和法官庭审体验感得到进一步提升。录音录像真实、精准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可以更好地保障平等、处分、辩论等诉讼原则的贯彻落实,无纸化办案促使案件全程留痕落到实处,倒逼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有效提升庭审规范化。        司法审判实践视域下“人机协作”中的交互关系      司法审判实践视域下的“人机协作”,以“人”和“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力主导,机器为辅。这为传统意义上的人机关系。二是机器主导,人力为辅。这是指高级人工智能阶段,强调机器的自主性,如AI法官,该阶段可能背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是人机相互配合。这为理想状态下的人机关系。实践操作层面主要是第一种模式,智能化系统与大数据等只是辅助工具,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机互动,可以通过对案件予以类型化,以达到人机协作的良性互动。当前,我们应当采取第一种类型的人机协作模式。      第一,针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确保“人”的绝对控制地位。智慧法院建设可能有由技术辅助转向技术主导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人机协作”时,需要把握好司法权力与技术权力的互动,尤其是面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保障司法权的主导地位。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表现为案件的新类型性,诉讼主体的人数众多,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首先,就案件的新类型性而言,智能化辅助系统缺少数据样本“喂养”,很难实现裁判文书的自动化生成,更难以完成同案不同判的预警工作。其次,就案件诉讼主体众多而言,如若不坚持“人”的控制地位,容易引发不可逆的负面效果。最后,就案件法律适用所具有的争议性与社会影响力而言,该类案件不仅需要法官对实体权益进行利益衡量,还需要法官系统性考量案件事实,通过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价值判断,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面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需要坚持“人”的主导地位,将“机”限定在更小程度上的辅助作用。      第二,类案智推阶段,应保证“机”的主动地位。目前,司法办案系统中的数据并未实现全面打通与共享,跨地区起诉的案件并不能得到有效识别。实践中,关联案件与批量案件的推送仅局限于被动检索,无法实现及时、主动推送,只有当办案人员主动去检索方可实现推送。同时,即使是同一个检索平台,基于不同的检索方法得出的结果也不相同。因此,如若想真正意义上实现零重复起诉与同类案件同判,最有效的方案应当是关联案件与批量案件的及时主动推送。在立案阶段,智能辅助系统需要及时对关联案件、批量案件进行推送,案件一旦立案,系统应当同步推送是否具有关联案件、批量案件,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起诉与同案不同判,还有助于实现司法服务能力与水平的现代化。      第三,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当排除“人机协作”场景。如不公开审理、先行调解、涉及财产保全类案件,除非在技术上能够实现对现场环境的严格把控,否则,对于法定不公开审理与先行调解的案件仍然需要遵循线下开庭原则。首先,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更高位阶的法益,线下的不公开审理由法院进行主导与控制。如若进行线上审理,审判工作人员无法核实相关人员是否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是否有其他人进行旁听,有导致不公开审理价值理念被架空的风险。因此,为了确保对更高法益的保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排除线上开庭。其次,针对先行调解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囿于网络环境的限制,可能难以达到实质性调解的效果。最后,针对财产保全案件,线上审理模式会减弱保全功能。传统审理模式下,法院通过时间差可以实现财产保全;而在线上审理模式下,一旦立案会同步推送至被告,这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但也隐藏着被告及时转移财产的风险,很难达到保全应有的效果。      总而言之,厘清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人机协作”概念对智慧法院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协作时需秉持辅助审判原则,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与“机”协同共生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从而促进智慧司法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