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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中应厘清的四对关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8:08:31 27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为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具有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等特征。     2022年7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指出,数字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加速器”作用更加凸显。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3.4个百分点,占GDP比重达到39.8%;产业数字化规模达到37.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7.2%,占GDP比重为32.5%。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和新业态;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追求效率与彰显公平、促进开放利用与遵循保护价值等问题,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宝贵的现实源泉。如何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厘清四对关系。     要厘清数字经济基础理论与法治理论的关系。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数据生产要素、数字技术对数字经济基础理论和数字经济政府规制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法治理论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空间与有力保障,比如数字化治理体系的建立与保障以及规范数据收集、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公开、数据交易、数据共享、数据保护等都需要法治理论进一步守正创新。     要厘清数字经济创新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理念、思维、方法、举措亟须创新与发展。这些创新与发展,一方面应当符合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形;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弘扬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数字经济发展与创新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要厘清数字经济发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系。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大量企业数据、产业数据和基础数据,在人-机交互方式持续推动下,这些数据的规模效应与集群力量得到大幅显现。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面对的新问题。为此,必须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保护并重的原则,有效防范数字技术重塑、智能驱动影响、产业变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挑战。必须在首先保障国家安全基础上,充分实现数据合法合规跨境流动,完善数字经济发展中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法治保障机制,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家安全防线。     要厘清数字技术与法治规则的关系。有效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要通过数字经济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进一步正确处理数字技术与法治规则的关系。建设数字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归根结底是信息技术标准化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生动体现。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众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就数字经济技术标准而言,大致形成了原理性标准、过程性标准、服务性标准和产业性标准等若干类型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些类型的技术标准体系,主要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算法、信息技术以及各行各业中有关数字化的技术标准。深入研讨数字经济技术标准,是当前理顺数字技术与法治规则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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