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0:38:56 1543
  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加强证券业务从业监管,改善网上证券信息内容,遏制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切实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塑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个人股票投资者超过1.97亿人,基金投资者超过7.2亿人。然而,网络信息技术对证券市场的介入,也加剧了行业运作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网络空间内衍生出的大量非法证券活动不仅扰乱行业生态,还可能引发更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具有证券行业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双重意涵,既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任务的集中落实     通过网上信息内容开展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无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媒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     为集中整治上述非法活动,《方案》突出三项基本工作原则: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典型问题和主要网站平台展开治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账号和关键环节的管理,重点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从而形成“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第二,坚持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运作,加强对证券业务资质的前置审核,强化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理念,从源头阻断非法活动的开展。第三,坚持协同监管。一方面,促进政务部门内部协同治理,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监管、联动监管机制,打破部门壁垒,综合运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业务合作等方式发挥不同政务部门的监管力量。另一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合作治理优势,促进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方案》强调,压实网站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网站平台组织开展自查、设置资质核验前置程序、加强账号管理、开展举报受理工作等,通过制度层面的责任配置,发挥网站平台的监管优势,推动网站平台的经营者投入更大的治理力量。     这次治理活动面对现实紧迫的社会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试图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前,集中治理力量,对相关领域内的顽瘴痼疾进行集中整治,凸显其贯彻政策、实施法律的决心。这种运动式治理模式通常可以在短期内呈现出高效的治理成果,但也有其局限性。这种治理方式虽然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随着政策关注点与法律实施力量的转移,治理强度会发生周期性变化,难以有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特殊情况,在特定时期、特定领域内开展运动式治理活动有其现实合理性。但是任何领域内的治理工作都并非朝夕之功,无论是证券行业治理,还是网络空间治理,其关键都在于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观之,只有建立起完备、规范的体制机制,推进治理工作制度化,将治理工作纳入到法治轨道,才能最终实现治理常态化、规范化。     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的法治推进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的治理工作,还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发力。     进一步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的治理规范。规范是推进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托。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其他社会规范,都可以通过明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界定行动的边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行动预期。依据规范开展治理,有助于发挥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并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为此,有关机关要针对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发展样态和趋势,健全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并通过完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网上非法证券活动的治理规范,明确国家机关、企业、有关组织和其他社会成员在证券行业经营和网络空间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切实成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依据和社会成员的行动指引。     发挥社会力量的规范创制能力。法治秩序规范的构成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不仅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还可以在社会互动中通过自主实施实现社会自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功能,根据市场条件和实践需要不断更新并细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在互联网时代,有必要鼓励经营网站平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创制社会规范,促进用户与经营主体之间开展规范互动,引导经营主体之间形成规范竞争,充分激发社会力量的规范效能。     进一步保障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实施国家法律,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实现,还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社会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落实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对于证券行业治理还是网络空间治理,都需要明确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促进其严格依法履职。通过严格落实国家权力运作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确立起“法律规定必须为,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权力运作形态。     此外,法律实施不仅依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要依靠广泛分布于社会的权利主体以及人民群众。基于法律生成的规范性秩序,不是单纯依赖国家机关实施法律而建构起来的,而是依赖社会成员持续依法互动而形成的。在更多的社会场景下,国家只有在权利主体提出主张时,才会启动公权力的运作程序。为了更好地挖掘权利主体在推动法律正确实施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既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行业经营和网络信息发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还要完善公民的违法信息反馈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方式确保社会成员对法律实施的有效参与。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