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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业态用工模式亟待“双保护”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0:54:56 1945
平台与从业者劳动纷争不断   新业态用工模式亟待“双保护”机制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之一,但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纠纷时有发生。      对此,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表示,互联网平台以灵活就业替代了单位制的标准就业,将无数的就业困难群体和不适合从事全职工作的人解放出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改变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就业方式,更促进了就业包容性增长。但这些“打工人”中存在付出与收入失衡、劳动权益难以保障、职业认同感较低、缺乏长远职业规划等问题,他们和平台之间的矛盾冲突,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平台公司和从业者劳动纷争不断的背后,至今尚无非常清晰的法律规则,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趋利避害、包容审慎。      新业态下用工法律问题凸显      30岁的文俊(化名)已经在北京做了5年的外卖骑手,在北京的朝阳区和通州区交界地带,他的“管辖范围”有10公里左右,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文俊说“现在闭着眼睛也不会迷路”。      文俊的“管辖范围”内有30多名骑手,由一位李姓站长管理。李站长也曾是一名外卖骑手,后来外卖平台为了规避风险,压缩成本,不再直接招募骑手,慢慢改为外包给一些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李站长看到了“商机”,就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为平台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当初成为这家外卖平台的骑手时,文俊通过电子签约的方式,与外包公司签订了《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约定委托其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且自愿使用外包公司的内部平台作为创业管理工具。文俊不知道,外包公司与外卖平台公司之间还有一份《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将外卖平台公司发布的外卖配送业务转包给外包公司,按月结算相应的佣金。      文俊至今也无法理顺他和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以及外卖站点之间错综复杂的多方关系,近年来,随着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文俊才明白,他送餐时虽然穿着这家平台公司的工作服,其实和这家平台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如果他出现工伤等问题,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他,需要自行承担其承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新业态用工模式主要包括:平台与从业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雇佣模式”;平台同外包机构合作,外包机构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包模式”;平台以自由自愿的形式提供服务,且不与任何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众包模式”;以撮合供需双方达成交易为目的的“中介模式”。而“众包模式”是平台公司最为常见的用工形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向记者表示,随着“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的全面推进,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带来了“平台+平台从业者”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网约车司机、快递物流派送员、外卖骑手、家政服务员、网络主播等新平台从业者大量涌现的同时,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却走入“瓶颈”期,特别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但是,因为新业态用工模式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规制,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与传统灵活就业也无法相提并论,导致平台公司与平台从业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日益凸显,如何有效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黄华认为,近些年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逐渐壮大,劳动关系出现了碎片化和“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平台公司用工已在典型的劳动合同类型之外形成了社会化的大规模劳务交易,拉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就业形态也已成为大量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但是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型用工关系能否纳入劳动法保障范围,是现行司法的困境之一。      平台用工的法治保障面临适应性困境      记者注意到,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平台公司与从业者之间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争议以及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等。其中,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在各地法院较频繁出现,成为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的首要挑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随机选取了10例“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判例,发现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外包或众包骑手的劳务关系认定存在分歧,针对同一类型的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判例,难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在这10例案件中,仅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例案件,被终审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他8例案件均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在这8例案件中,还有3例分别经过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从这些裁判案例中记者发现,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所以在裁判中存在分歧,是因为平台公司与大多数骑手没有完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劳动外包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和压缩成本,但外卖骑手们却被要求身着平台配送制服,受限于平台的考核和监督,而类似的案件审理中,骑手维权多为败诉。      对此,刘权表示,在传统用工模式中,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专属于一个用人单位执行,但新业态的用工模式中,生产要素出现了拆分、分解至诸多企业的态势。不少平台企业将人事管理、业务管控、资金支付及工资结算等事项,通过外包方式拆解给不同企业掌控负责,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劳动用工主体与法律关系双方往往难以界定。因此,辨识平台公司纷繁复杂的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法院主动追加诉讼主体进一步查明案情,但至今新业态用工模式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相关规制,不但导致裁判中存在分歧,而且往往案件审理周期长,使劳动者的维权举步维艰。      黄华表示,平台公司与平台从业者“从属性”标准的日益模糊与难以识别,是导致新型用工关系难以纳入劳动关系的关键。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等,标志着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正式进入规范与制度建设阶段,但是距离对新业态中劳动者权益的最大限度保障还有很多法律制度待完善。      平台和从业者需要包容与审慎并重      中国人民大学灵活用工课题组等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指出,当前灵活用工规范的重点难点在于互联网平台用工,这部分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庞大且保持增长。记者梳理近年来平台公司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报道,发现针对平台公司的批评常常呈现“一边倒”的状态,认为劳动者虽然数量多,但是并没有有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被动接受。      黄华表示,平台型公司是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的代表,也面临着追求利润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守法经营是企业经营的底线,社会责任则属于更高的道德层面。近年来平台经济衍生出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虽然批评声音不断,但新业态下用工模式具有劳动力供给充足、企业运营管理成本低、用工弹性大等优点,对从业者具有就业灵活、工作自主、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如果全部要求其建立劳动关系,势必加大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等,并不利于经济快速迅猛发展。      针对平台公司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大、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不统一、工伤认定困难、商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黄华建议构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取消将劳动关系认定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保障的参保门槛,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基于新业态平台企业用工模式与运营规则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特征,构建一套有别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体系,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探索面向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保代缴服务,及时为平台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劳动纠纷矛盾调解、就业信息对接、工余临时休息等工作生活便利等。      刘权认为,平台公司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平台公司的新商业模式应该得到保护,因为平台公司创造了许多新兴的就业岗位,促使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匹配效率大大提高,带动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就业领域,促进了中国互联网平台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因自身工作时间不固定,也常常无法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对此应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标准体系,既要防止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又要防止过度规制带来的阻碍新业态企业创新发展问题。      江苏行政学院教授高莉认为,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势必对就业形态和用工模式变化产生深远影响。应对新业态劳动争议新问题新趋势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且随着高科技门槛的提高,“劳弱资强”力量对比态势愈发凸显。在司法实践基础上,应以“双保护”理念为指导,探索多元解纷机制,如降低劳动保护准入门槛,放宽从属性认定标准,辅以劳动性质、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开展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要保障新业态发展的就业空间,劳动行政管理应秉持“包容审慎”态度,创新柔性监管方式,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实际雇佣者”的二级管理体系,探索以信任为基础的间接监管模式等。      平台型公司的发展得益于技术、商业模式以及服务的创新,未来的发展仍然需要继续创新。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而近年来,针对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政策和多项文件纷纷出台,说明国家对于新就业形态,正在从“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转向“补齐制度短板”的思路,朝着规范、合规的方向发展,相信未来平台公司的创新也将围绕构建高质量的和谐劳动关系稳步前行。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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