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络祭祀的现实检视及其法治应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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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近期,《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称,女孩璐璐(化名)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在某网络祭祀服务平台上设立名为“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进行网络“祭奠”。该纪念馆详细记载了璐璐本人的出生日期、籍贯、生活照以及“悼词”等信息,对璐璐的身心及正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璐璐十分气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祭祀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祭祀平台确认上述情况属实,但因这个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经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祭奠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实际侵权人难以认定,判决该网络平台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反射出的网络祭祀乱象值得深入探讨。
网络祭祀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网络祭祀,是指用户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祭祀活动。20世纪90年代,网络祭祀形式就已经开始出现。但囿于政策、社会观念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原因,网络祭祀在社会层面的普及度有限。随着国家政策对网络等新型祭祀形式的积极引导、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网络祭祀得以迅速发展。 作为一种新型祭祀形式,网络祭祀具备明显优势:第一,网络祭祀能够承继传统殡葬文化的核心价值。在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核心价值层面,网络祭祀与传统祭祀并无区别,二者均能够表达对逝者的思念缅怀之情,这也是网络祭祀得以发展的价值基础。第二,网络祭祀能够打破传统祭祀的地域、空间以及时间限制。从地域上看,网络祭祀可以消除传统祭祀的地域和距离限制,增加祭祀的便捷性。从空间上看,网络祭祀可以扩展祭祀的空间规模。譬如,网上纪念馆能够无空间限制地存放照片、文集、献词等纪念材料,且不因空间的转移而损耗。第三,网络祭祀符合绿色发展的主流价值理念。绿色环保祭祀现已成为祭祀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网络祭祀能够有效避免传统祭拜因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既能节省物料又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然,作为一种新型祭祀方式,网络祭祀也存在亟须完善之处: 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对祭祀主体的监管存在不足。尽管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具有便捷、环保等优势,但其作为私主体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趋利属性是企业主体的本质属性。换句话说,在提供祭祀服务过程中,以盈利为目标导向的服务平台可能疏于对祭祀主体资格的审查。在前文提到的案件中,涉案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在设置纪念馆时未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查,尽管案发后能够凭借技术手段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等信息,但也无法查实设立用户的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关键信息,从而使得追责困难。 现行法律规范对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监管有待加强。目前,殡葬和祭祀服务领域的法律规范有待修订更新。具体而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现行殡葬管理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自2012年修改以来已有10年之久,且其中并无网络祭祀的相关规定。民政部于2021年12月10日颁布的《网络祭祀服务规范》,虽然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服务和保障要求、服务流程、网上纪念馆的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八个方面较为全面地对网络祭祀进行了适用性规定,但并未涉及对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监管和考核问题。这值得引起重视。 社会公众网络祭祀的法治意识有待提升。目前,社会公众对网络祭祀这一新兴事物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对私自设立纪念馆“祭奠”活人等违法行为缺乏认识,甚至将其当作娱乐方式,并未意识到该行为不仅可能侵害被“祭祀”人员的名誉权、肖像权,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网络祭祀活动 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具备法律规范基础。一方面,在法律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共同划定了网络祭祀服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宏观审查义务。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另一方面,许多规范性文件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审查义务。比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由此可见,网络祭祀服务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对祭祀人员主体资格、祭祀方式及发言内容等方面的审查义务。 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落实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审查义务。在落实对网络祭祀人员的监管方面,网络祭祀平台应当严格审核祭祀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被“祭祀”人员的相关信息,尤其是祭祀人员的实名信息、祭祀人员与被“祭祀”人员的身份关系信息、有关机关作出的被“祭祀”人员的死亡证明信息以及被“祭祀”人员的安葬证和安葬位置等关键信息。在落实对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监管方面,应当建立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监管考核机制。一方面,应确立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准入门槛,明确民营网络祭祀服务平台设立的基本准入条件。比如,确定网络祭祀服务平台设立资质审核的机构,明确网络祭祀服务平台设立的注册资金规模,综合考察网络祭祀服务平台是否具备提供不间断的网络服务、业务数据审核、筛查以及管理的能力,是否具备保障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平稳运行的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另一方面,应当增强网络祭祀服务平台运行考核的透明度,建立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筛选淘汰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建立针对网络祭祀服务平台的动态考核机制,对在发展过程中无法满足网络祭祀服务平台准入资格门槛的平台,应予以淘汰并实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应当加强网络祭祀活动法治宣传工作。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网络祭祀活动是题中应有之义。鉴于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民政部门应主动开展涉及网络祭祀活动话题的公益性讲座等普法宣讲活动,为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做好网络祭祀法治宣传。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